合同里的质量要求可以这样写: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来写的,双方当事人对产品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在合同中达成约定,没有特殊要求的,可以直接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来履行合同的。总的来说,双方当事人对质量如何写,只要把双方当事人按照自己的要求写就可以了,没有特别的规定。
砌体工程质量要求
根据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对砌体工程质量的相关要求,对于砌体的质量要求,通俗点讲就是要方方正正,上下对齐,均匀分布,砂浆充沛而饱满,内外砌体之间要牢靠,经得住风雨的洗刷;砌砖的方式要正确,符合工程建筑的要求,上下砖块之间要有一定的缝隙,内外配合着搭砌;砌体的灰缝应该左右上下对齐,均匀分布;墙体砌筑的材料必须要符合国家建筑质量的标准和设计要求;砌砖之间要有规律的排列,合理正确的放置,牢靠平整,符合相关的规定;不同砌筑材料应按照不同的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施工。
影响砌体工程质量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砌体所用的材料不符合设计的标准,尤其是砂浆的强度,时大时小,不均匀分布;
第二、砖墙面上下砖层的对齐有问题,出现了错位现象;
第三、清水墙窗台部位与窗间墙部位的上下竖缝错位,也就是对不齐,清水墙面水平缝不直,墙面凹凸不平;
第四、同一条水平缝宽度不一致,个别砖层冒线砌筑,砌完一个高层的墙体会有不交合的砖层出现等等。
关于砌体工程的材料要求,主要包括有砌块必须是具有出厂合格证,砌块的品种强度等级以及规格要符合设计的要求;施工中,在砌块进场时,应当按照相关的要求对其进行取样试验,并且出具相关的试验报告,只有合格后才可以使用;砌筑砂浆在砌筑前,严格按照设计的具体要求,申请相应的配合比,在施工过程中也应按照这个配合比进行;关于砌块在施工现场的堆放问题,实践当中一般都要求堆放平整,其高度不宜超过两米,再具体情况中,有防水的要求的,要做好防雨淋、排水等工作。
砌体工程施工要求主要是指,砌筑砂浆搅拌均匀合宜,符合要求,砌筑砂浆应按要求随机取样,拿少样的去做试验;现场砌筑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必须分别在拌成后三四个小时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气温很高时,必须分别在拌成后二三个小时内使用完毕;砂浆拌成后和使用时均应盛入贮灰器中,如果砂浆出现沁水现象应在砌筑前再次拌合;填充墙砌筑用的空心砖轻骨料砼小型空心砌块应提前两天浇水湿润,加气砼砌块砌筑前,应向砌筑面适量浇水,用轻骨料砼小型空心砌块或蒸压加气砼砌块砌筑墙体时,墙底部应砌烧结普通砖或多孔砖或砼小型空心砌块,或现浇砼坎台等;墙体砌筑前应先在现场进行试验排块,排块的原则是上下错缝,搭接长度不足时,应在灰缝中放置拉结钢筋,砌筑前设立皮数杆皮数杆应立于房屋四角及内外墙交接处,除非必要部位,尽量少镶嵌实心砖砌体;需要镶砖的位置易分散、对称,以使砌体受力均匀,纵横墙整体咬槎砌筑,临时间断可拖斜槎,接槎时,先清理基面,浇水湿润,然后铺浆接砌,并做到灰缝饱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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