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是否可由执行唯一房产。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民事诉讼法执行分配
本条文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对于分配方案异议的处理,二是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该制度是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依照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救济精神、“审执分离”原则,通过司法解释创立的制度。
(1)对于分配方案异议的处理
由条文规定可以看出,就执行程序中对分配方案异议的处理,执行法院贯彻的是“当事人主义”,并不需要行使对异议进行审查的职权,只是将当事人的异议告之相关权利主体,如果没有对异议的反对意见,执行法院则按照异议的意见修改分配方案并予以分配;如果有人提出了反对意见,执行法院则通知异议人并等待其15天,根据异议人是否起诉而决定或者按照原方案分配,或者将争议份额提存。
如此规定彻底贯彻了“审执分离”的原则,也符合一般的法理。但是这种无任何职权干预的运作模式,可能会使并无多少实质影响的异议也进入异议之诉程序。有的法院反映,如果严格按照本条文的字面意思进行操作,则在逻辑上会反复出现异议之诉的情况,在实践中无法有效推进参与分配程序。
实践中,执行法院一般会在保障当事人权利的情况下,在程序中发挥主导作用。多做当事人的说服解释工作,引导当事人就参与分配方案达成一致意见。至少应当做到避免非实质性的争议进入参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2)关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解决争议当事人之间关于分配方案的争议。由于分配方案的部分变动可能会导致其他债权的受偿比例发生变化,所以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结果会影响到其他债权人。而本法条只规定了异议人为原告,对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人为被告,未涉及其他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因此,诉讼中是否应追加其他人为第三人(或者被告),值得讨论。实践中有案例将除争议双方外的其他所有债权人、被执行人追加为第三人,一揽子解决争议问题。我们认为,对此无需统一规定,可由审判庭根据争议事项是否会影响到其他主体的权利而予以灵活掌握。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执行实践中应注意如下几点:
1、执行程序中应当在保证当事人权利的情况下,多做当事人的说服解释工作,引导当事人就参与分配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2、执行异议之诉中的审理应根据案情的需要决定是否追加争议当事人之外的相关权利主体为第三人,以彻底解决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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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唯一房产可以被执行吗广东在线咨询 2024-09-24首先,唯一房产并非不能强制执行。唯一房产并不代表就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被执行人的唯一房产可以强制执行。比如被执行人有房产,甚至有多套房产,但是执行依据生效之后,为了逃避债务,转让、转移自己名下的房产,造成了只有一套房产。 但客观来讲在现实操作中,执行房子时特别是强制腾退,是有一定难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