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超标污水排污费计收问题的复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7:20:25
302 人看过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
你省物价局《关于超标排污费污水超标倍数计征问题的请示》(甘价服务[2002]9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规定,超标污水排污费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其中,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按照污水排放量和污水中污染物实际超标倍数计算。1995年,原国家环保局《关于执行排污费新标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环监[1995]293号)中关于“污水超标倍数大于零而小于1时,其超标倍数均按1倍计;污水超标倍数大于1时,按实际超标倍数计征排污费”的规定,与[1992]价费字178号文件规定不符,也未经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同意,是无效的。关于超标污水排污费的污染超标倍数计算问题,仍按[1992]价费字178号文件规定执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扩展阅读
-
关于征收污水超标准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259人看过
-
关于征收污水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人看过
-
关于征收超标污水排污费与污水处理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173人看过
-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责令经营者退还多收价款有关问题的复函
356人看过
-
关于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302人看过
-
对《关于征收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求》的复函
436人看过
律师服务
热门律师推荐
#环境保护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排污费
最新文章
#排污费
相关咨询
-
国家教委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09国家教委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6)教计字179号湖北省教育委员会:你委鄂教人〔1986〕028号《关于民办(代课)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商得劳动人事部同意,现答复如下: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吸引更多的合格人才从事教育工作,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
-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1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从这个复函的规定上看:
-
关于排污费的处理有关的问题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3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政策规定,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包括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和提高征收标准、加倍收费、滞纳金、补偿性罚款)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排污费资金收入按月或按季全部解缴各级国库,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其中,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的80%部分,以拨款或有偿贷款的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5条有关解除收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20发文单位:民政部办公厅文号:民办函[1995]111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失效日期:西班牙驻华大使馆:贵馆1995年2月20日照会(NV/95号)收悉。现就我国第25条有关解除的规定作如下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5条根据“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扶养、成长”(总则第2条)原则,规定了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不得。但如果出现不利于被收养人抚养、成长的情况,法律又规定可有条件地解除收
-
国务院发公厅关于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10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6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1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1月4日(星期日)上班。二、春节:2月18日至24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15日(星期日)、2月28日(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