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期间是否可以过户房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1 19:20:58 234 人看过

财产保全期间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中财产保全期间的损失如何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的损失应由申请方赔偿,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的,申请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败诉不是判断当事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唯一标准。作为一般侵权行为,主观上有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一十三条【财产权利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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