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补偿。如果船舶或其货物对环境造成损害威胁,并且救助方进行救助作业,但未能根据第13条获得至少相当于本条规定的特别赔偿的报酬,他有权根据本条规定从船东处获得与其费用相等的特别补偿。在第一款所述情形下,救助方已经防止或者减轻救助作业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船舶所有人根据第一款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赔偿可以增加救助方发生费用的百分之三十。但是,如果法院或仲裁庭认为这是公平合理的,并考虑到第13条第1款所列的相关因素,这项特别赔偿可以进一步增加,但在任何情况下,增加的总额不得超过救助方所发生费用的100%
3。第一款和第二款所称救助方发生的费用,是指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合理发生的自付费用以及在救助作业中实际合理使用设备和人员的公平费率。还应考虑第13条第1(H)(I)(J)款规定的标准。在任何情况下,只有在高于救助方根据第13条获得的报酬的情况下,才应支付本条规定的所有特别赔偿。如果救助方因其过失未能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则可剥夺其根据本条款应获得的全部或部分特别赔偿。特别赔偿制度的出现
制定海上救助制度的目的是鼓励人们救助遇险船舶、货物或人命,维护海上航行安全。鉴于救助方在救助时所承担的巨大风险,法律赋予救助方在救助成功后要求赔偿的特殊权利,以补偿其船舶和设备的损失。这一制度的建立不仅鼓励人们救助遇险的船舶、货物或人命,而且防止救助人将获救的财产视为自己的财产。然而,海上救助往往涉及不同国籍的船舶和相关方,适用的法律也不同。特别是救助合同出现后,由于各国救助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不同,给实际操作带来了诸多困难。因此,国际社会强烈要求统一救助立法。在1910年9月23日于布鲁塞尔举行的第三次海洋法外交会议上,《统一海上救助某些法律规定公约》(以下简称《1910年公约》)公约的制定和通过
公约基本上是对传统海上救助法律原则的总结,但标准救助合同盛行以来,公约并没有充分反映海上救助的法律关系和实际情况。公约中的“无效、无报酬”和“报酬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被救助财产的价值”等规定已被各国广泛采用,为各国海上救助立法提供了统一的基本原则,为后续打捞合同的仲裁和诉讼提供法律依据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造船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海上原油运输的快速增长,大型油轮污染海洋环境的重大事故时有发生。1978年3月16日,英吉利海峡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石油污染事件。由于舵机故障,巨大的利比里亚油轮阿莫科卡迪兹在法国西海岸布列塔尼附近的暗礁上搁浅。23万吨原油泄漏,造成法国沿海水域严重污染。救援人员的消极态度是事故后果如此严重的原因之一,因为根据“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他无权获得救援报酬。自此,国际上对修改救助法的要求越来越高。1979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事委员会)承担了修订《1910年公约》的任务,并于1981年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的第32届国际会议上提交了《1910年公约》修正案草案。经过七次会议,国际海事组织(海事组织)法律委员会于1987年通过了新的国际救援公约草案。1989年,海事组织在伦敦举行了一次外交会议,并通过了1989年《国际救援公约》(以下简称1989年公约)。特别赔偿条款是公约的核心内容
特别赔偿条款的含义是当船舶或船上货物对环境构成污染威胁时,救助方进行救助作业,救助无效或效果不明显,未能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并且根据1989年公约第13条(“赔偿标准”条款)确定的赔偿少于所发生的费用,救助方有权获得相当于成本的特别赔偿。救助作业同时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的,特别赔偿金可以提高到救助方支付费用的130%。在特殊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将赔偿额提高至200%。根据特别赔偿条款的规定,如果救助方对构成环境污染威胁的船舶或货物进行打捞作业并支付合理费用,无论此类作业是否自愿,沿海国公共当局根据1989年公约第5条保护海洋环境的需要采取强制性或干预性政策就足够了,无论这种行动是否有效或环境污染是否得到预防或减轻,只要救助方支付的合理费用超过根据《公约》第13条获得的报酬,并且不存在重大过失,根据公约第14条的规定,救助方有权获得相当于船东支付的费用的特别赔偿
1989年公约特别赔偿条款的提出符合世界航运市场发展的新形势,突破了传统的“没有效果,就没有回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救助实践中日益突出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对救助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反映了世界各地防止海洋污染和保护海洋环境的时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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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的特征有哪些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151、救助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海上风险远远大于陆上的特点,是海难救助制度得以确立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国《海商法》要求救助人救助被救物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海上或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2、被救物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救助标的。 3、被救物必须遭遇海上危险。 4、救助必须是自愿的行为。自愿原则是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之一。这里所指的自愿是双方的,即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自愿被救助方接受救助服务的自愿。对救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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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救助的范围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19海上救助,又称海难救助,是指对遭遇海难又无力自救的船舶、货物、船上人员、旅客以及其他财产进行援救的行为。 救助水域仅限于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救助对象为船舶、自然人、货物及其他财产,不包括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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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分别是共同海损吗?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30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是共同海损。rr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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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海难救助陕西在线咨询 2023-01-141、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从广义上讲,救助人在任何水域对遇险的船舶、货物、人命等的救助都构成海难救助,但是,由于对人的救助是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在不严重危及船舶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任何船舶都有救助人命的义务,救助人命不产生救助报酬请求权,只是在救助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同时救助了人命,人命救助人才有权分享救助报酬中的合理份额。 2、海难救助是海商法中一项古老而特有的法律制度。公元前9世纪的《罗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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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伤赔偿就业补助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03上海工伤赔偿就业补助包括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