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是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0 10:40:47 386 人看过

1.当事人所获得的商业秘密,必须是通过合法的手段来获取的,不可以是通过盗窃的手段,或者是使用利益的诱惑他人的手段来获取商业秘密,在获得相关的商业秘密之后不可以私自进行披露或者是公开使用,这样的行为是不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

2.如果是他人通过非法的途径所获得的商业秘密,想要转让给当事人,当事人是不可以进行接纳使用的,对于这些通过非法途径所获得的商业秘密,当事人在得知道具体的情况之后,要向相关的部门进行举报,这样的行为才是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如果得知所获得的商业秘密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还进行使用的话,那么就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3.如果当事人并不是普通的公民,而是和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是属于合作关系的情况之下,那么当事人就要遵守和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所签订的相关合同上面的内容,严格保密商业秘密,不可以对所涉及到的商业秘密进行私自的使用或者披露,只有严格的遵守和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方的合同上面的相关规定才不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4.如果当事人是属于公司的员工,那么在入职的时候就应该遵守公司的相关协议,签订对该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的协议,签订协议之后,正确的使用该公司的商业秘密,不能对外进行泄露或者是私自的窃取商业秘密,贩卖给他人。

一、商业秘密限制规定

商业秘密权的限制是从权利限制角度进行定义,同时也被称为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例外情形,这是以除外手段对侵权判定类型进行描述。商业秘密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独立开发

即通过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获得与他人技术秘密相同的信息的行为,商业秘密权利人不能禁止他人自行研究出相同的商业秘密,也不能禁止他人对自行研制出来的商业秘密采用商业秘密权保护。

2、反向工程

所谓反向工程,是指通过对终端产品的分析研究,找出该产品的原始配方或者生产方法。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人投放到市场上流通的产品中所蕴涵的商业秘密信息,一旦被竞争对手通过方向工程分析研究获知(法律限制的某些特殊产品除外),则其秘密性相对丧失,原拥有者也失去相应的权利。

3、合法受让

商业秘密的性质是具有可让与性的,并且也是存在事实上进行分割的可能性的。使用人可以通过许可使用、技术转让合同等合法方式使用商业秘密。

4、公知领域

指通过公开渠道可以获得的信息、轻而易举可以获得的信息、在本行业内公知的信息,一般性的常识、经验、技术。

5、公权限制

国家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获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以国家公权利限制商业秘密必须具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范围以执行职务为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务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仍然负有保密的义务。

6、强制披露

这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未上市公司可以保持其商业秘密,但是对于上市公司必须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信息一旦披露,即进入公众领域而不再是商业秘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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