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1:著作权海关保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8 14:35:36 102 人看过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与进出口货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和专利权。具体来说,包括以下范围:(1)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批准注册的商标;(2)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中国的国际注册商标;(3)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原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发明、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4)《保护文艺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组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此外,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中国海关还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中国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分为依申请保护和依职权保护两种模式:依申请保护是指知识产权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向海关申请采取保护措施,由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由于海关不调查申请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人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纠纷,因此申请保护也被称为海关对知识产权的被动保护模式。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主动暂停货物通关程序,通知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并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措施。由于海关依职权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属于主动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海关有权调查货物侵权情况,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罚,因此依职权保护也被称为海关知识产权的主动保护模式。知识产权人在向海关申请职权保护措施前,应当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向海关总署备案其知识产权等相关情况。受理知识产权备案申请的部门是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保护处。

办理著作权海关保护备案对权利人有什么具体要求?

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相关权利的权利人申请著作权备案,应当提供作品名称、作品自愿登记的作品登记号、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完成时间或作品首次发表时间及使用作品的产品名称等信息。申请备案时的附随材料主要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登记证复印件以及著作权登记机关认证的著作权内容的样本。如申请备案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未经著作权登记机关登记的,权利人应当提供证明该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存在且由权利人合法拥有的证据。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的、第十二、第十三条、十四条、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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