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18 15:12:46 272 人看过

一、贵港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1.《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证书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终止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注销登记,收回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

二、贵港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办理材料

注销登记申请书

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同意注销该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清算报告

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

三、贵港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法律依据

1、《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条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3、《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3日 22: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仲裁委员会相关文章
  • 贵港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需要多久
    一、贵港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需要多久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二、贵港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的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三、贵港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的办理材料注销登记申请书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同意注销该仲裁委员会的文件清算报告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四、贵港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的受理条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中《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2.《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95年9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证书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终止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注销登记,收
    2023-05-18
    369人看过
  • 贵港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什么时间办
    一、贵港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什么时间办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二、贵港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受理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中《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2.《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95年9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证书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终止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注销登记,收回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三、贵港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办理流程1.申请人提出申请2.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3.服务窗口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1个工作日)4.首席代表审核并提出意见,呈厅负责人审批(限1
    2023-05-14
    378人看过
  • 贵港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条件是什么
    一、贵港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条件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二)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三)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四)有必要的财产;(五)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六)有聘任的仲裁员。二、贵港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2、《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
    2023-05-14
    358人看过
  • 贵港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一、贵港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需要什么资料1、注销登记申请书2、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同意注销该仲裁委员会的文件3、清算报告4、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二、贵港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的受理条件1.《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2.《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95年9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证书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终止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注销登记,收回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三、贵港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的受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2、《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023-05-18
    159人看过
  • 防城港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流程有哪些
    一、防城港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流程有哪些1.申请。申请人向人民政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1工作日。2.受理。窗口的接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过程在3工作日之内办结。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时限在20工作日之内办结。4.办结。如领取许可证件的,可以在窗口申请后选择邮寄。1工作日办结。二、防城港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的受理条件是什么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中《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2.《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
    2023-05-14
    113人看过
  • 贵港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流程有哪些
    一、贵港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的流程有哪些1、申请人提出申请2、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3、服务窗口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4、首席代表审核并提出意见,呈厅负责人审批5、厅负责人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决定6、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二、贵港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的办理材料1、仲裁委员会章程2、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3、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4、必要的经费证明5、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6、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7、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三、贵港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2、《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
    2023-05-14
    384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委员会是自律性社会公益组织,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经省司法厅登记,挂靠于政府法制局。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又通过自己的办案活动取得一定的收入。仲裁会可以为被聘用的没享受退休待遇的工作人员缴纳三金。... 更多>

    #仲裁委员会
    相关咨询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条件有哪些
      澳门在线咨询 2021-11-06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条件: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在一年仲裁期限内计算;申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对方当事人和具体的申诉请求、理由和事实依据明确;其他。
    • 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哪些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4-07
      法院受理哪些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
    •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范围有哪些?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4-03
      相关法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有哪些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2-15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规定:“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中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意见》第7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内部承包、租赁合同涉及应由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而产生的争议,应认为该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范围有哪些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4-09
      相关法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