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是不是可以以放弃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为由不履行相应的义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4 17:28:19 210 人看过

律师解答:

不可以。

不可以。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民法典》第273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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