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4日,余姚市**钢管厂董事长俞*灿向余姚市民营企业协会反映:近期该厂不断接到客户投诉,称“增洲”牌热镀锌钢管在杭州市工商、质监等8家部门联合抽检中被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纷纷要求退货和解除销售合同。而**钢管厂认为自己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可能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对此“检验”怀疑很大。
余姚市民营企业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他们从客户单位传来的材料中发现:杭州市工商、质监等8家部门联合抽检检验的不合格产品,是一份《公告》上公布的。这份《公告》由名为“浙江省钢铁产品质量检验站”的单位作出,编号为(2004)73号,并加盖了检验站公章。公告内容主要是浙江省杭州市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环境卫生局、消防总队、水务集团、煤气、天然气公司等八部门对市场现行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进行检验后,对合格与不合格产品做出的告示。在《公告》中列出的10种品牌产品中,5种合格,5种不合格,“增洲”牌钢管列入不合格名单。经了解,客户得到的这份《公告》都是从**江林钢管有限公司获得。并且**钢管厂向上述八家部门一一询问,均告知近期没有开展过此类检查。
为此,余姚市民协十分重视这个侵权案件,秘书长邹*忠和副秘书长杨*芳会同企业有关人员赶赴南昌,与当地工商部门联合进行调查。原来,**江林钢管有限公司企图损害余姚市**钢管厂等5家企业在南昌市场销售的5只品牌钢管的声誉,借机扩大自己经销产品的销售量,而伪造了“浙江省钢铁产品质量检验站”这个机构,对外散发了所谓的《公告》。
经余姚市民协的努力,**公司在6月15日与余姚市**钢管厂等5家企业签署了和解协议。由**公司在江西省的《江南都市报》和《南昌商报》上公开道歉,以消除影响,并赔偿5家企业总计10万元经济损失。鉴于**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私刻公章,伪造政府部门公文,诋毁他人声誉,其行为已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南昌市工商局也依法对此作出了处罚。
这个案例涉及到二个法律问题:一个是刑事方面的,另一个是民事方面的。
-
云浮某公司商业诋毁案
155人看过
-
商业诋毁纠纷
67人看过
-
商业诋毁行为
246人看过
-
由鸡蛋而起的商业诋毁案
371人看过
-
商业诋毁行为概述
326人看过
-
商业诋毁构成要件
360人看过
商业诋毁是指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具体而言,它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更多>
-
诋毁商业信誉立案标准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12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
诋毁商业信誉罪立案对象新疆在线咨询 2021-10-10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用,商品信用,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对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1、利用互联网或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的商业信用,商品信用的;2、公司、企业等公司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破产的。(3)其他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
-
诋毁商业信誉罪立案标准湖南在线咨询 2022-12-18诋毁商业信誉的行为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 2、造成恶劣影响的。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
-
以诋毁商业信誉罪立案标准天津在线咨询 2021-10-12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用,商品信用,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对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1、利用互联网或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的商业信用,商品信用的;2、公司、企业等公司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破产的。(3)其他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
-
商业诋毁构成要件湖南在线咨询 2022-11-02诋毁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一种。诋毁商誉行为应发生在市场竞争中,是经营者之间为争夺市场和顾客,排挤竞争对手采取的一种非法行为。如果个人为私事诽谤对方,侵权方应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围。不正当竞争中的诋毁商誉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第一,行为人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人如果受经营者的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