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7 10:13:29 334 人看过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证监发[2005]86号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各保荐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五年九月四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第三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在平等协商、诚信互谅、自主决策的基础上进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股权分置改革各方主体及其相关活动实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协调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第四条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实施一线监管,协调指导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办理非流通股份可上市交易的相关手续。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操作指引,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对相关当事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兑现改革承诺以及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完成后出售股份的行为实施持续监管。第二章操作程序第五条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动议,原则上应当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提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东提出。非流通股股东提出改革动议,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董事会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举行会议(以下简称相关股东会议),审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表决和信息披露等事宜,参照执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并由相关股东对改革方案进行分类表决。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收到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委托后,应当聘请保荐机构协助制定改革方案并出具保荐意见书,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分置改革操作相关事宜的合规性进行验证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七条公司董事会、非流通股股东、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保密义务,约定各方在改革方案公开前不得泄露相关事宜。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委托保荐机构就改革方案的技术可行性以及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时间安排,征求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证券交易所对股权分置改革进行业务指导,均衡控制改革节奏,协商确定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时间。第九条根据与证券交易所商定的时间安排,公司董事会发出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公布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同时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21: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上市公司相关文章
  •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答记者问
    问:截至目前,第一、二批上市公司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已经结束,证监会、国资委等五部委也联合下发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这标志着股权分置改革即将进入积极稳妥推进阶段。在此背景下,国资委出台《通知》的主要目的是什么?答:8月23日,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下一步股权分置改革作了总体部署。此时国务院国资委发布《通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目的:一是进一步提高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对股权分置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促进股权分置改革的积极、稳妥、有序进行;二是明确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中央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工作职责;三是明确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原则、操作程序及要求;四是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的国有股股权管理权限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股权分置改革深入推进的新形
    2023-04-26
    90人看过
  •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咨询的文件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文件,现发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咨询文件》,对本咨询文件有意见的人士将意见于2001年1月8日之前邮至北京西城区金融街16号中国证监会“可转债意见箱”(邮编100032),或发电子邮件至(csrcipo@163bj.com)。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上市公司(包括在境外挂牌的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的以人民币标价并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二章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具备的条件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近
    2023-04-27
    118人看过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ChinaBankingReglatoryCommission,CBRC)。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监管职责(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6)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7)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标监督管理;(8)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
    2023-04-24
    124人看过
  • 国务院修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
    2023-04-24
    494人看过
  •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办法》要求证券公司持有单一债券规模不得超过该债券总规模的20%,并给予个别证券公司半年的过渡期,争取在2017年3月31日前达到监管要求。《办法》主要围绕六个方面的内容展开修订。一是改进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计算公式,提升资本质量和风险计量的针对性。将净资本区分为核心净资本和附属净资本,将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统一纳入风险资本准备计算,不再重复扣减净资本。将按业务类型计算整体风险资本准备调整为按照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类型分别计算。二是完善杠杆率指标,提高风险覆盖的完备性。将原有净资产比负债、净资本比负债两个杠杆控制指标,优化为一个资本杠杆率指标(核心净资本/表内外资产总额),并设定不低于8%的监管要求。三是优化流动性监控指标,强化资产负债的期限匹配。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两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由行业自律规则上升到证监会部门规章层面。四是完善单一业务风控指标,提升指标的针对性
    2023-04-24
    258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保监会为什么要出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简称《办法》)?答:为进一步转变行政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国务院2007年4月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办同时印发实施意见,对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新的时期、新的形势下,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是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促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一项重大举措,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制定《办法》是保监会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保险监管,防范保险经营风险的重要措施。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保监会在保障人民群众对保险工作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同时,将把全面公开保险业政府信息作为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将社会监督作为改善和加强保险监管的重要措施之一,力求通过推进信息公开,保证人民群众
    2023-04-23
    159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上市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上市公司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市值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市场价格发行股票的股票总价值,其计... 更多>

    #上市公司
    相关咨询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行政复议办法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11
      申请人采取传真方式提出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依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补充提交申请材料的原件。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的发布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13
      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内单位接收到应当属于系统内其他单位管辖、处理的信访事项,报信访办同意后直接转送相关单位处理,同时将被转送单位告知信访人。被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期限自被转送单位信访工作机构接收之日起开始计算。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办法的发布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10
      凡涉及当地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未经协商一致,派出机构不得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XX有权责令纠正或予以撤销。
    •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中国XX(以下简称中国XX)依法对股权分置改革各方主体及其相关活动实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协调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11
      信访人直接向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内单位提出的信访事项,由接收单位自行办理。信访办转交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内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办理期限自被转交单位信访工作机构接收之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