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确定承诺的内容是否发生变更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不得变更。如果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不同,可以确定承诺的内容发生了变化。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不得改变。这是普通法和民法两大法系之间的一致性原则。否则,应视为新要约。但就解释而言,它并非铁板一块。因为在现实中,接受往往不是简单的回答“是”或“同意”。接受是否与报价完全一致也需要判断。在形式上,承诺虽然改变了要约的内容,但实质上没有改变,仍然可以认为与要约一致,承诺仍然有效。例如,如果要约的主要内容的含义是一致的,并且要约所附事项仅附有条件或其他变更,则承诺仍然有效。
要求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绝对一致,这不利于合同的订立和交易的鼓励。在英美法中,它也突破了所谓的镜像原则。第2-207条第1款,《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在合理时间内发出的承诺或确认的表述,只要是确定的和及时的,即使与原始要约或原始同意的条款不同或有补充,仍然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在承诺中明确规定,要约人对这些不同的条件的同意不同条款是接受的有效条件。“在第2款中,明确规定,如果“补充条款对合同作出实质性变更”,它将不会“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因此,可以认为,承诺并非绝对不能改变要约的内容,而是可以改变非实质性内容,而改变实质性内容则是一个新的要约。问题是,什么样的内容是非实质性的呢全国货物销售规定:“与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对另一方的责任范围或争议的解决等有关的增加或不同条件,被视为实质性地改变了要约的条件。
II.要约何时生效接受生效。承诺应在通知到达收件人时生效。承诺应当在要约人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未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立即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如果要约是通过信函或电报发出的,承诺期应从信函中规定的日期或电报的交付和发送日期开始计算。如信件没有注明日期,则该信件须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起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或者其他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日起计算。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时,承诺生效。
上述知识是对“如何确定承诺的内容是否发生变化”问题的回答。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不得变更。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不一致的,可以认定承诺的内容已经变更。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参加有关lba的法律咨询。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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