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4〕3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省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11日
山东省省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全省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土地储备,是指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级土地储备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全省经济、服务地方发展,统筹规划、市场运作、合作共赢、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省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区域发展重大战略部署,依据相关规划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并征求相关市、县级政府意见,编制省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省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省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由省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
省政府根据需要和省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每年安排部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省级土地储备工作。
第六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省级土地储备:
(一)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用地,重大发展战略确定的特定区域用地;
(二)依据区域发展规划拟开发为建设用地的未利用土地;
(三)省土地储备机构收购的国有土地;
(四)市、县级政府申请省级储备的土地;
(五)省政府确定储备的其他土地。
第七条
省级土地储备可以采取合作储备及其他有效的方式进行。
采用合作储备的,省土地储备机构以资金、技术、服务等储备要素与市、县级政府和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合作,并签订合作储备土地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根据省级土地储备计划和有关政策规定,依照土地的性质和取得方式,由省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市、县级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程序,将土地纳入省级土地储备。
纳入省级储备的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城市规划用途。
第九条
省级储备土地需要办理土地登记的,由所在地的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条
省土地储备机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组织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使用。
第十一条
省级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后,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省土地储备机构制定储备土地供地方案,报市、县级政府批准,由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供地。
第十二条
省级储备土地出让后应当进行土地成本收益核算,根据合作方式和合作要素投入,依据合作储备土地协议书的约定,可以采取定额分配或者按比例分配的方式,进行土地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
省级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按照《山东省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07〕45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省级土地储备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土地储备需要融资的,由省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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