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听证会是行政执法部门的常用手段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4 02:40:17 71 人看过

听证会是行政执法手段的一部分,在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听证会是行政执法手段的一部分。在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听 证 会 属 于 行 政 执 法 手 段 吗 ?

听证会是行政执法中常见的一种程序,但并不属于行政执法手段。听证会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听取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的程序。其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促进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平,并有助于行政机关更好地了解当事人情况和权益,从而更好地行使职权。因此,听证会虽然与行政执法有关,但并不属于行政执法手段。

听证会是行政执法中常见的一种程序,但并不属于行政执法手段。听证会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听取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的程序。其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促进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平,并有助于行政机关更好地了解当事人情况和权益,从而更好地行使职权。因此,听证会虽然与行政执法有关,但并不属于行政执法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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