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的规定,承包人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得到优先保护,也进一步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然而,实践中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对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权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故,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是否还享有优先受偿权就成为长期存在的焦点问题。笔者将结合人民法院的类似判例,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一、如何认定
承包人对工程价款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其目的是保障承包人实现其物化于建筑物的劳务及材料等权利。由于建筑行业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过程是一个将工人的劳务和建筑材料等物化于建筑物的过程,工程价款与合同履行行为直接相关,无论建筑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发包人的基本义务均是支付全部工程价款。
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什么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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