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一些大型企业集团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有收支两条线,内部银行、资金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而且多以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两种方式。资金结算中心通常是在企业集团内部设立的,办理集团内部各成员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它通常设立于财务部门内,是一个进行独立资金运作运行的职能部门。财务公司是由人民银行批准,在集团下设立并为本集团成员企业提供发展配套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通知》(国税通知〔1995〕156号)规定,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其他机构,如果发生资金贷款和他人使用的行为,都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照金融保险业的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资金与他人使用,获得的利息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全额支付营业税,可向主管地税机关发票。有的地方税务局对个别企业有专门批复文件,符合一定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例如,《河南省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相关企业借款相关税务问题的批准》(漯地税直信〔2003〕3号)第一条规定,双汇集团各相关企业在资金结算中心存款,资金结算中心统一将资金存入银行。资金结算中心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对关联企业支付存款利息(或资金占用费);此项业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对关联企业收到的资金结算中心的存款利息或(资金占用费)不征收营业税。第二条规定,双汇集团资金结算中心利用调剂的资金对关联企业发放贷款,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按规定征收金融企业营业税。
资金结算方式
(一)支票结算
即使用支票来办理资金结算。支票是由付款单位签发,并通过银行在其存款户中支付款项的付款凭证。(二)委托付款结算
即付款单位通过签发付款委托书,委托银行将款项从其存款帐户中划入收款单位帐户的一种结算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同城单位的资金结算。
(三)委托无承付结算
即先由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双方通过银行签订结算协议,在收款单位向银行办理托收时,不需要付款单位表示承付,即由银行划拨款项。
(四)委托收承付结算
即收款和付款单位事前签订经济合同,收款单位根据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本地或外地的付款单位收款,付款单位根据合同核对单据并验货后,再向银行承付的一种结算方式这种方式适于行政事业单位同有关单位之间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五)汇兑结算
即付款单位通过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单位或个人的一种结算方式。有电汇和信汇两种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异地上下级之间、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的资金调拨、往来款项、汇寄差旅费和临时采购款等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
十、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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