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所给段落,可以免除房产税的情况包括政府拨经费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私立学校、诊所、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以下是可以免除房产税的情况:政府拨经费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私立学校、诊所、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哪 些 单 位 可 以 免 交 房 产 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法》第三条,房产税的税收对象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所有者。那么,哪些单位可以免交房产税呢?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免征房产税的。此外,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设施和农村居民的自用房产,也免征房产税。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和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设施和农村居民的自用房产,可以免交房产税。
总之,根据法律规定,一些单位可以免交房产税,其中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和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设施和农村居民的自用房产。这些单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房产可能存在不同的税收政策,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来确定。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
房产税减免条件是什么
73人看过
-
房产遗产税免征条件是什么
415人看过
-
房产税减免条件是什么,房产税减免如何申报
457人看过
-
上海免征房产税的条件是什么
327人看过
-
房产税减免条件是什么样子
356人看过
-
免除的条件是什么
175人看过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而房地产税则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即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都属于房地产税。在中国包括房地产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 更多>
-
房产税的减免条件是什么江西在线咨询 2021-11-30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房地产;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使用的房地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性房地产;其他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房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外,纳税人纳税有困难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免房产税。
-
房产税的减免条件是什么?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07-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因
-
免除的条件是什么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201、免除须以意思表示为之。免除在性质上一般认为属单方法律行为。它仅依债权人表示免除债务的意思而发生效力,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必要。免除既为债权人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在免除中应予适用。 2、免除须向债务人为之。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免除的法律效力,债的关系并不消灭。例如,债权人与第三人约定抛弃对债务人的债权,而由第三人给予适当补偿。 3、债权人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免除为单方法律行为,
-
房产税减免条件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条例》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
-
土地租赁房产税是什么? 什么条件是免征的台湾在线咨询 2023-03-28依据上述规定,按会计制度规定在租赁的土地上建房,账面房产原值不包括租赁的土地价款。但部分省市作出如下不同的规定,仅供参考:参照《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财税[2010]121号文件第三条政策相关口径的通知》(常地税一便函[2011]10号)规定,对租入、借入他人土地建房,且不作土地使用权核算的,不需要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