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及范围是什么
《民诉法》第3条规定了法院主管的标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这一规定是以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民事关系为标准来划定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然而,随着我国法治向前推进,我国法院根据这一标准逐步扩大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把那些原来因条件不成熟而未受理但本质上又是符合这一标准的案件列入了受理范围。例如,我国法院原先不受理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不受理企业改制过程中引起的民事纠纷,现在已开始受理。民诉法实施以来的实践还表明,这一概括性的标准是行之有效的,为法院解决主管有疑难的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
民事案件。其具体包括:
(1)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如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赔偿、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人格权和身份权案件等。
(2)由民法典、民法典、民法典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如离婚案件、追索扶养费案件、财产继承案件、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等。
(3)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如因污染引起的全权案件、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等。
2.商事案件。指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如票据案件、股东权益纠纷案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海商案件等。
3.劳动争议案件。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作出约定。在订立、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可能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劳动争议,双方还会发生其他方面的劳动争议。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这些劳动争议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4.法律规定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非讼案件。其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举法和民诉法规定的选民资格案,民诉法规定的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二是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三是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法院主管与人民调解的关系
1、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2、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4、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5、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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