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利息约定有哪些限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11 21:28:11 428 人看过

一、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利息约定有哪些限制

自然人之间借款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自然人之间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有什么

自然人借款是实践合同,并不是以签订合同时成立生效,《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n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n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n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n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n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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