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法律责任的探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09:34:03 273 人看过

一、当前对会计法律责任认识误区的表现

(一)单位负责人认识误区的表现。新《会计法》中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是,在现实的会计工作中,许多单位负责人,在思想认识上依旧把自己定位在单位管理当局最高决策者的位置上。他们往往片面地认为,自己对本单位的重大决策必须负有全面责任。而对于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却认为是属于有关部门的工作范畴,应由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或主管人员负责。具体说来,有的单位负责人或是忙于行政管理,或是忙于业务经营,或是忙于应付大小会议,而疏于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管理,使得本单位的会计制度不规范、不健全。更为严重者,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漠不关心,忽视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去主动地约束会计行为。从而导致会计工作不规范,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时有发生。面对这种状况,笔者认为,必须从单位内部入手,认真治理会计工作不规范和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为此,单位一把手或主要负责人,首先必须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充分地认识到,自己在单位会计的法律责任上是首要的责任承担主体。其次,要身先士卒,时刻督促自己,把会计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议程上,加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搞好本单位的会计制度建设,认真抓好对会计人员的考核工作。

(二)会计人员对认识误区的表现。首先,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能在于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在现实会计中,会计人员几乎都认识到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因此,他们大都能将大部分时间和精力,投入到会计核算的业务之中。但是,有些会计人员却往往忽视了自己作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作用。其次,由于会计人员处于各单位决策者的管理之下,他们的工作评价和工资待遇都要受到决策者的左右,因此要使他们依法行使内部会计监督职权,的确感到困难重重。以至于一些会计人员片面认为,只要在业务上不出错,自己的业务行为不出问题,就是一个尽职尽责的会计人员。还有的会计人员,为了同管理当局搞好关系,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惜放弃自己的法律职责,使得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成为一纸空文。第三,一些会计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观念,对法律本身的认识存在误解。目前,在会计人员的资格认定和继续教育方面,《会计法》和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当中,均做出了一定的要求。明确指出,会计人员除了要具备一定的财会专业知识外,还必须掌握足够的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遗憾的是,一些会计人员对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理解得不深透,熟悉的程度令人堪忧。一些会计人员,在会计基本职责、业务规范和法律责任方面的知识非常贫乏。

二、走出会计法律责任认识误区的主要途径

(一)继续加大《会计法》及与其相关的财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我们必须把基层会计人员、各单位负责人和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要通过对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要对单位负责人和主管财务工作领导进行专门培训,开展各种形式的财会知识普及讲座,使他们深刻地认识到会计工作的重要性,能积极主动地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防范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杜绝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出现。

(二)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强化对会计法律责任的监管力度。目前,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中,一般都设置了专门的会计监督机构。但这些机构的主要工作精力集中在会计工作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方面,往往只注重对会计违法行为进行事后处罚,缺乏事先的监管控制功能,这是今后必须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的工作重点。我国会计监管部门今后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一旦遇到会计信息理解的法律冲突时,应站在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对这些会计信息进行及时鉴定,做出相应的结论,给司法部门提供正确的依据。可以考虑引进法务会计人员,配合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必要时也可聘请外部的注册会计师予以协助。

(三)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规范会计工作,划分好各种主体之间的责任。首先,应当指出的是,会计工作失范不能仅仅归结于会计制度本身的缺陷,而更深层次的原因,还应归结于单位内部治理结构的缺陷。当前,我国存在的经营者与所有者的权利极度不平衡的现象比较严重。经营者为了扩大业绩或是向投资者隐瞒其真实的经营情况,不惜授意、强令、指使会计人员从事会计违法行为,为其提供和送报虚假的会计资料。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各单位必须健全自身的内部治理结构,从根本上杜绝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其次,在追究各种主体的法律责任时,应按各主体的职责进行划分,从行为目的上去分析会计违法行为的真正操纵者。然后,按着他们各自责任的大小,分别予以处罚。而不能只追究违法会计人员的责任。第三,各单位应当建立各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如财务审批制度、会计稽核制度和财产清查制度等。第四,应巩固完善现有的激励机制,做到奖惩分明。第五,要建立内部审计机构,赋予会计人员相应的职权,充分发挥他们的内部监督职能,从单位内部防范各种不规范、不合法会计行为的发生。

三、会计法律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

尽管社会一再强调改进和强化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会计造假行为呈现着愈演愈烈得趋势。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已经波及到我国社会经济、政治和生活中的每一个角落,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人们的利益,成为一大社会公害。因此,对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是理所当然的。会计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实际上就是对会计违法行为者施以何种制裁措施。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违反会计法律责任者的法律责任要有清晰的认识,以便准确地掌握处罚的尺度。

(一)关于违反会计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从会计的代理关系看,会计人员接受的是管理当局的委托,需要向管理当局的委托人提供财务报告。因此,只有管理当局才对外部投资者负有不可退却的责任,而会计人员只对管理当局负责,与外部投资者并没有直接的受托责任关系。实际上,管理当局与股东之间的聘任报酬契约,与债权人的契约,以及资本市场筹资动因等,才是他们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直接原因。

(二)关于违反会计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的承担。对于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行为,会计人员往往并非不知其为违法行为,因而并不能完全免除会计人员对虚假财务报告不法行为的责任。会计人员是虚假财务报告的直接制造者,对虚假财务报告的不法行为负有不可退却的行政责任。我国的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目前,我国会计造假法律责任以行政责任为重,并以财政部门为主,由审计、税务、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多个部门参与,共同对会计造假行为追究行政责任。《会计法》和《公司法》中也明文规定,对于会计造假行为,要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罚款、吊销有关的资格证书等处罚。

(三)关于违反会计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会计造假的刑事责任,是指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禁止的会计造假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我国的《刑法》和《会计法》都对会计造假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条款。会计造假,实际上是违反了刑事的会计契约行为,因此参与造假的有关人员理应承担违约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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