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生意因流动资金不足,用房产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贷款到期后却没有归还,抵押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5日,沐川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原告沐川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诉被告陈*霞、李*发(化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审理。
2004年12月6日,被告陈*霞向原告沐川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人民币40000.00元,借款月利率7.82325‰,借款期限从2004年12月6日起至2006年12月6日止。同日,原告与被告陈*霞、李*发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载明被告李*发自愿以本人有处分权的评估价值为7万元的财产作抵押物为被告陈*霞提供担保:如被告陈*霞不按期归还本金又未获展期,从逾期之日起合同利率加50%计收利息。同日,原告沐川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李*发签订《沐川县城镇房地产抵押合同》,该合同载明,抵押权人为原告沐川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抵押人为被告李*发,用建筑面积为140.04m2的一处房产作抵押,且双方到沐川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2006年12月6日贷款到期后,被告李*发尚欠贷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6519.36元,合计46519.36元。被告陈*霞又未获该借款的展期,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贷款月利率从2006年12月7日起应加收50%计算利息。原告经催收无果后诉至本院,请求被告陈*霞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以月利率7.82325‰算至2006年12月6日所欠利息6519.36元,合计46519.36元;被告陈*霞从2006年12月7日起至还清贷款止的利息以月利率11.7348‰计付,被告李*发对上列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沐川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沐川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陈*霞、李*发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陈*霞逾期不偿还借款本息且未获展期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沐川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李*发签订《沐川县城镇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到沐川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故原告沐川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对被告李*发用于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遂依法缺席判决:被告陈*霞支付原告沐川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以月利率7.82325‰计算的利息6519.36元(利息算至2006年12月6日,合计46519.36元),2006年12月7日至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1.7348‰(月利率7.82325‰加收50%)计付。被告李*发用于抵押的房产对上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房产抵押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负连带还款责任
103人看过
-
抵押贷款中的连带担保是一般还是连带负责担保的?
422人看过
-
担保责任与连带清偿责任
114人看过
-
担保人对偿还被担保人的贷款负有连带责任吗
377人看过
-
担保期已过贷款人没还清担保人有责任吗
309人看过
-
贷款担保人没还清,担保人有什么责任
120人看过
贷款逾期通常是指该笔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在未办理相关展期或转贷手续的前提下,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时限向发放贷款的银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从而造成贷款形成超出约定期限的一种现象。... 更多>
-
-
担保人对偿还被担保人的贷款负有连带责任山西在线咨询 2023-01-141、担保人对债务偿还是不是负连带责任,要看合同是不是有约定,如果有约定的,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连带担保过期多久承担连带责任重庆在线咨询 2023-03-131、连带担保责任的期限是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协商确定的,但是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
-
无能力偿还的贷款担保人可以承担连带责任吗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13借款人无能力偿还银行贷款的,其担保人要根据担保合同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的,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属于连带保证责任的,借款人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就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抵押贷款合同期间可否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浙江在线咨询 2023-01-141、抵押权是与债权同时存在的,所以抵押担保不存在担保期间的,债权未消灭的,都需要承担担保的责任。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