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质量负责人的任免程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1 06:10:17 156 人看过

携带相关资料到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所需资料如下:1、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零售企业变更质量负责人的,需提交以下材料: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主管部门的任命或聘任通知,无主管部门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或原负责人签属的同意变更意见的股东会议纪要、拟变更的质量负责人的简历、学历、职称证明或执业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其中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还需提供上岗证复印件、拟变更的质量负责人的自我保证申明、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2、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药品零售企业变更质量负责人,需提交以下材料: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企业任命文件或聘任通知和加盖劳动部门印章的用工材料、质量负责人的简历、职称证书、上岗证、离职证明、暂住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质量负责人的上岗自我保证声明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药学技术人员应注明上岗时间。

药店质量负责人需要什么条件

药店质量负责人需要的条件如下:

1、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执业资格或药师以上技术职称。营业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执业资格;

2、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3、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以上技术职称。企业营业场所面积每超出开办标准150平方米,需增加一名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4、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5、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处方审核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6、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以及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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