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权与劳动者职业选择权的冲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6:25:40 106 人看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科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企业之间的人才流动,特别是科技人员的流动有了新的发展,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科研结构调整、人才分流,实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科技人才和技术资源的优化配置,深化体制改革,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日益活跃,经济、技术竞争日益加剧,在人员流动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有的劳动者在离职后侵犯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权益,特别是将原单位拥有的技术秘密,甚至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国家科技秘密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有的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挖走人才,破坏正常的科研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等等。

目前,企业的商业秘密权与劳动者的职业选择权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劳动者(特别是掌握和经常接触企业一定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带走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然后与后者开展不正当竞争。因此,如何正确处理人才流动中所涉及的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鼓励正当的人才流动,制止在流动中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行为,是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现行法律只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和劳动者的就业权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涉及到如何处理企业保密利益与劳动者发展利益这一冲突时,立法就出现了空档。立法者在这方面应采取什么样的价值取向,在劳动法中未得到体现。针对这种状况,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一问题作一探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23: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者相关文章
  • 企业为什么要与劳动者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事项?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任何一个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都十分重要。在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都普遍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是世界范围内有影响的发展中国家,同样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用人和劳动者选择职业都有自主权,有的劳动者因工作需要,了解或掌握了本企业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等资料,如果企业事先不向劳动者提出保守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的要求,有的劳动者就有可能带着企业的商业秘密另谋职业,通过擅自泄露或使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以谋取更高的个人利益,而由于没有约定,企业往往难以通过法律讨回公道,从而使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因此,为了维护企业的利益,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企业应依法同劳动者约定有关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事项。
    2023-06-09
    467人看过
  • 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建议
    (一)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即在后权利的设立与行使不得侵犯或妨碍他人在先已经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处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最基本的原则。如果商标注册在先,企业名称登记在后,则商标权人的权利与利益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但如果企业名称登记在先,商标注册在后,由于企业名称专用权有地域范围限制,因此,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二)禁止混淆原则是否存在混淆和混淆的可能性是判定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标准,该混淆表现为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误认。在判断企业名称与商标的使用冲突能否造成消费者误认混淆,原则上应以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是否发生混淆为认定依据。在具体方法上,应以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有关事实为依据,同时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渠道和方式;双方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类似程度以及消费者购买时的注意程度;是否有证据证明已造成了实际混淆;是否
    2023-06-08
    493人看过
  •  遇到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如何维权?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在法律上受到保护,但只有当其中一方的权利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权利使用不当时,才会发生冲突。在发生冲突时,如果被告从事的商品或服务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可以直接考虑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都受到法律保护。但只有当其中一方的权利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权利使用不当时,才会发生冲突。当产生冲突时,如果被告从事的商品或服务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可以直接考虑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 如 何 判 断 企 业 名 称 与 商 标 权 是 否 构 成 不 正 当 竞 争 ?在先商标专用权与在后企业名称权是否发生冲突,需要考虑两企业所从事的商品经营与服务是否相同或者类似以及商标与企业字号的文字是否相同或相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23-10-06
    129人看过
  • 【商业秘密】劳动争议纠纷与商业秘密纠纷的区分
    2008年6月,原告深圳市陆地方舟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地方舟公司)与被告曾庆文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陆地方舟公司聘用曾庆文为技术主管,负责电动汽车的机械设计,合同期从2008年6月10日至2009年6月10日。曾庆文应保守陆地方舟公司如下商业秘密:1、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方案、源代码、技术方案、电路设计等;2、经营信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客户价格等。曾庆文在职期间,陆地方舟公司支付的工资中已包含了保密费,其离职后亦无须另行支付保密费。曾庆文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陆地方舟公司有竞争关系或同行业公司任职,如违反约定,曾庆文应向陆地方舟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同时,还应赔偿陆地方舟公司的全部损失。2008年9月,原告陆地方舟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先进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先进研究院)签订了《关于联合开发智能汽车协议》,约定双方合作进
    2023-06-08
    264人看过
  • 企业应该如何选择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
    企业应如何选择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大类。2。专利保护破坏了机密性。申请专利,必须公开企业的发明创造,使其成为驰名技术。这样,任何人都可以很容易地获得专利技术。因此,专利技术的公开无疑为不法企业侵犯专利权提供了现实条件。3。专利保护会使企业失去竞争力。科研成果获得专利后,其他企业可以在该专利技术的基础上开发新的发明创造,获得新的专利。虽然企业的专利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与技术更新相比处于劣势,企业将失去竞争力。4。专利保护是有代价的。申请专利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获得专利后还需要缴纳年费。企业应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专利保护或商业秘密保护。逆向工程是指对产品进行解剖和分析,以获得其结构、组成和制造方法或过程。逆向工程所获得的技术是合法的。对于企业的科研成果,如果其他企业不可能或难以通过逆向工程获得技术,则应选择商业秘密保护;对于其他企业
    2023-05-07
    271人看过
  •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及其法律对策
    财产权的排他性属性决定了各项财产权之间不得有冲突,即同一项财产的权利不能由多个主体所有,除非有法律特别规定或有合同约定。由于无形财产可同时被多个主体所占有、使用和收益,因而无形财产权比之有形财产权更易发生权利冲突。特别是知识产权及其相关权利相互之间由于权利指向的财产客体容易交叉,更是如此。比如一个美术作品既可以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也可以是著作权的客体、商标权的客体;同一个文字或其组合的某种书法形式既可以是商标权的客体,又可以是著作权的客体,而其简单书写形式既可以是商标权的客体、也可以是字号权的客体。对于商标权和名称权这样的标识性权利来说,权利冲突就是指该两种权利的客体(商标和名称)所识别的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和市场主体身份)之间产生混淆的情形。避免冲突就是要避免这种混淆情形的产生。目前商标权与名称权的冲突实际上是商标权与字号权的冲突。这是因为现行企业名称登记规则和商标注册规则决定了可
    2023-06-08
    179人看过
  • 法律顾问与企业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法律顾问在帮助企业管理商业秘密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作用:(一)商业秘密获取中的主要作用1.帮助企业明确商业秘密保护要件商业秘密的4个构成要件为:(1)秘密性。秘密性时构成商业秘密的前提和基础。所谓秘密性,它指商业秘密所处的状态应当是秘密的,未被公开过的。(2)价值性。价值性是商业秘密构成的必备要件,亦是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其他秘密的最根本区别。所谓价值性,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解释为能给权利人带来潜在的或现实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即商业秘密价值性既包括现实存在的经济利益,也包括潜在的通过将来使用而体现出来的经济利益及竞争优势。2.为商业秘密的合
    2023-06-09
    82人看过
  • 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应该怎么办
    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诉讼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包括:1.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注册商标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2、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这就引起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使国家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发生冲突。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二)商标已注册和企业名称已登记;(三)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提出请求(含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的不受此限。符合上述条件的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3-06-13
    196人看过
  • 劳动者跳槽带走商业秘密
    1995年4月28日,胡某跳槽到某市化学有限公司,从事与申诉人相同的技术工作。申诉人发现胡某泄露在造漆厂掌握的相关产品技术参数和配方;5月6日以胡某违反原与造漆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保密的条款,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被诉方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调查过程经查明:1991年3月,胡某被某造漆厂聘用,聘用协议期限10年。协议规定,胡某应遵守厂部保密规则,协议期满或辞职后三年不得将在岗位所掌握或接触的技术和经营秘密泄露给外单位。否则,一次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1995年3月27日胡某书面通知厂领导李某,要求一个月后辞职。李某当即不允,4月28日胡某将资料财物转交厂财务处后离厂到某化学有限公司上班,将原来单位的大量技术参数、工艺流程设计等复印材料全部带走,并应用于生产,使原单位的市场销售下降。对此,某化学有限公司也未表示否认。分析意见仲裁庭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
    2023-06-09
    408人看过
  •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如何解决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情况主要是: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其他企业有意或者无意地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使用,或者将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引起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使国家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发生冲突。目前,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第9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以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该规定明确指出,对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可以由登记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实施细则》第二
    2024-04-03
    247人看过
  • 劳动争议与商业秘密的关系
    (一)企业和职工与商业秘密的法律关系。《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原浙江省劳动厅浙劳力1996240号《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已签订劳动合同中未就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作出约定的,可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补订相关协议和违约责任作为原劳动合同的附件。国家科委国科发政字1997317号《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因业务上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或者业务相关人员,以及有关的行政管理人员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合理的保密方法,该保密协议可以与劳动聘用合同订为一个合同,也可以单独签订。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商业秘密的渊源,来自于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或企业与职工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补充协议或其他协议,双方当事人就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属劳
    2023-02-20
    196人看过
  • 商业秘密的特征与企业竞争力
    商业秘密的特征:1、不为公众所知,即不为特定人所知的秘密;2、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3、实用性,即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实际使用价值,而不仅仅是理论水平;4、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如果权利人不采取保密措施,说明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是商业秘密,法律也无法保护。商业秘密的特征及财产权属性研究[内容提要]本文将从商业秘密的一些独有显著特征为出发点,探讨商业秘密成为一种财产权属性的理论依据及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原因和界限。现行知识产权法虽从总体上把商业秘密纳入了其价值体系和观念形态,但并没有形成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2023-07-04
    293人看过
  • 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冲突的“在先权”范围
    一、欧洲国家商标法有关规定1.关于在先权的范围问题1993年《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2第8条之(4)款在界定驳回注册的相通理由时,通过定义这些理由来表明应当被驳回的情形,其规定:在跨地域的商业活动中使用某一标志的所有人,有权通过异议阻止某在后商标的注册申请,“如果根据成员国有关该标志的法律规定,该标志赋予其所有人禁止在后商标使用的权利的话”。即相对与商标权而言的“在先权利”来自有关在先标志本身的法律规定,而不来自商标法的规定。该《条例》这种“间接”的界定方式在1994年《英国商标法》3中也有体现。其在第5条关于拒绝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中详细界定了申请商标不得与之冲突的“在先商标权”4以后,第5条第(4)项规定了其他在先权:“禁止申请商标在英国使用的保护未注册商标或其他标记的任何法规(尤其是冒充法)所涉及的权利,以及著作权、设计权、或注册设计而获得的权利等‘其他在先权利’”。也就是说,在先的名称
    2023-06-08
    74人看过
  •  劳动者权利:就业与职业发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自由选择职业、获得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休息、获得社会保险福利以及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等权利。这些权利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内容,有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劳动者依法具有以下就业权利:平等地享有就业机会;具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享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有休息的权利;具有获得社会保险福利的权利;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以及除此之外的其他权利。劳动者如何保障自己的就业权益?劳动者如何保障自己的就业权益?就业是每个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但现实中存在许多劳动者因为就业权益受到侵犯而无法保障自己的权益。为了保障自己的就业权益,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了解自己的权益:首先,劳动者应该了解自己的就业权益,包括劳动合同中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等。只有了解自己的权益,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2. 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
    2023-11-17
    121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者
    词条

    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 更多>

    #劳动者
    相关咨询
    • 商业秘密的秘密点怎么选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7-10
      商业秘密的秘密固定的方式是: 1、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培养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2、要通过建立全面的保密制度,落实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战略; 3、制订与商业合作伙伴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的商业秘密保密协议; 4、建立企业生产、销售、物流、售后服务阶段保密制度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
    • 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该怎么办?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1-12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均受法律保护。只有两者其中一方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或者权利使用不当才会产生冲突。当产生冲突时,如果被告从事的商品或服务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可以直接考虑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 【法律依据】
    • 企业怎样正确行使商业秘密权?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6-12
      商业秘密权是企业、单位、组织享有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所有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与商业竞争有关的信息。 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是有关信息: 1、具有经济价值; 2、具有相对秘密性; 3、有关信息的控制人采取了一定的合理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包括: 1、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他人违反权利人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
    • 如何选择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手册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01
      第一,无法用专利法保护的,用商业秘密保护,一种是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比如中医针灸方法。二是创造性高度不够,无法专利授权条件的,这两种情况用商业秘密保护。 第二,对于公开后容易被竞争对手闹开的方案,用商业秘密保护,比如中药配方。
    •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如何解决?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6-12
      商标与企业名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不同出处的一种标志,而企业名称则是区别不同企业的语言文字。企业使用的商标要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后才取得专用权,而企业名称在县级以上工商局登记后即可取得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企业名称权。两个权利授予的程序、部门和权利保护范围是不同的。另一方面,商标与企业名称又有着紧密的联系,例如有的企业把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