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事实劳动关系如何举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2-05 16:02:15 292 人看过

一、教育教学事实劳动关系如何举证?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可搜集以下凭证证明: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以上是关于事实劳动关系如何举证的法律规定。

二、劳动关系的主体分别是哪些?

雇员:在就业组织中,本身不具有基本经营决策权力并从属于这种权力的工作者。

雇员团体:因为共同利益、兴趣或目标而组成的雇员组织,包括工会和类似于工会组织的雇员协会和专门的职业协会。

雇主:一般指由于用于法律赋予的对组织的所有权,而在就业组织中具有主要经营决策权力的人或团体。

雇主组织:主要形式是雇主协会,以行业或贸易组织为纽带,一般不直接介入雇员与雇主的劳动关系事务中。

政府:主要承担以下四种角色,立法的制定者、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公共部门的雇主、有效服务的提供者。

三、事实劳动关系有哪些风险?

由于事实劳动关系“先天不足”,所以在履行、终止和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上,劳动者存在较大的风险。

劳动者入职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中会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双方一旦产生争议,劳动合同自然会成为重要的证据之一,第一能证明劳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第二能证明劳动者从事的岗位、工作地点和工资福利待遇等。

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仅限于口头承诺,假如有一方事后翻脸不认账,另一方也无法证明。我们在工作中遇到很多这样的案例,用人单位为了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避免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等,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以现金的形式支付,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会推个一干二净,有时甚至会否认认识或见过此员工。如果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过劳动关系,最后只能接受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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