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自登记时成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物权不需要登记的情形
(一)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三)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提示:上述三种情形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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