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格否认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确定?有什么特殊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大多发生在被告住所地或者与被告住所有关的地方,人民法院对被告住所地的管辖有利于法院调查取证、采取保护措施和强制执行,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原告滥用权利,给被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有利于被告积极应诉。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也是如此,遵循原告对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关知识:诉因的确定和诉讼管辖权是案件的起源,即,作为原告方的诉讼理由。诉因的确定主要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入手。在诉讼实践中,一般以当事人之间的具体债务为依据发生的依据是原因。如何立案不仅是一个程序问题,而且关系到案件的整个过程。公司法人格否认诉讼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两种或两个层次的法律关系。一是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二是公司背后的债权人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是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权造成的。前者是本案纠纷发生的直接原因,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因特殊情况引起的法律关系。两者都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但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程度的从属或主次诉讼原因。而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本身就是对特定法律关系中公司独立人格的具体否定,不能单独起诉,否则将成为公司法对公司人格的永久否定而不是暂时否定。因此,如果公司与股东是共同被告,则通过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诉因更为合理。但如果债权人仅以公司股东为被告,如何确定诉讼事由是否直接界定为公司法人格否认纠纷笔者认为应以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原因如前所述。法人资格否认只是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诉讼事由应由最终的法律关系,即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就诉讼管辖而言,由于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和公司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可以选择公司和股东作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只选择股东作为被告。因此,应当按照原告是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既然被告必须包括公司股东,那么控股股东住所地法院就应该有管辖权。此外,当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时,公司所在地法院也有管辖权。如果原告只起诉股东,公司所在地法院也应为管辖法院,因为债权人的法人格否认诉讼必须涉及公司法人,且可供执行的法人财产大部分在公司住所。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从方便当事人、降低司法成本的角度出发,确定管辖法院,公司所在地为自然管辖地。因此,管辖法院可以确定为侵权股东或被告公司的被告住所地法院。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有许多不同之处,这些差异给我国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对每个人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请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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