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是国防、外交的需要;二是政府组织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事业和其他公用事业;(4)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需要;(5)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危房工程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如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确定征收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二)审查四个方案一个方案;(一)发展改革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发计划。B、城乡规划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国土资源部审核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D、对需要征收的旧城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将进行复核,纳入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三)确定征收范围和两个禁止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和征收范围,作出禁止不当增加补偿费的有关通知,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为一年。(四)调查、登记和公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向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告。(五)未登记建筑物的调查、鉴定和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六)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市、县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部门制定的补偿方案进行讨论和公示,并至少30日向社会征求意见。
(7)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A.根据《意见》研究修改补偿方案,并将意见和修改意见公布。如果大多数人认为计划不符合规定,他们应该组织听证会修改计划。
(8)选择评估机构。(9)初步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和征收所需资金总额进行评估,确定征收补偿资金预算。(10)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放。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足额缴纳补偿费,存入专户,专款专用,补偿资金支付到位,并由金融机构出具证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较多的,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12)决定征收并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等(来源:中国征地拆迁法律事务网《房屋征收决定制定的12个环节》)
如果被征收人和房屋征收决定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满意该怎么办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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