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计算营养费怎样计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3 17:03:20 265 人看过

一、工伤赔偿计算营养费怎样计算

工伤保险待遇中,没有营养费,只有住院伙食补助费,其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或者统筹地区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如果员工工伤无伤残等级,员工可享受除伤残等级赔偿以外的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支付部分是申请工伤待遇审核后一次性结算。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工伤期间不上班工资怎样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实践中,很多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不按照正确的程序申请工伤,一味的找单位要赔偿,是很不可取的行为。不但不能拿到应有的赔偿,只会应发劳动纠纷。并且一旦错过了工伤认定时效,工伤赔偿就得不到了。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n(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n(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n(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n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n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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