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公司里是检查员,9月6日下午5:50,我到侧板工序检查,发现侧板拼缝高低,引起焊缝成形不良。当时,我就问胎位长:“这是谁拼的板?”他说是欧某,我让他把人叫来,胎位长去找了一下说不在,于是我就根据公司质量管理规定,开具“罚款30元,警告一次”的罚款单1张,让胎位长交给欧某。当我在后端工序检查时,欧某追过来拉着我说,侧板拼缝高低不是他的责任,让我把罚款单收回,我对他说:“是不是你的责任,你可以去找你们班长或主任。”
他威胁我说:“这张单我认了,你记着,你怎么罚的怎么给我收回去。”我就让他等一下,同时打电话给他的主任,这时他要走,我就用手拉了一下他的肩部,对他说:“你等一下。”他一挣走开了,谁知走了5米左右,回头说我骂他了,就纠缠我,并拾起地上的一根方管(铁)向我砸来,我用手挡了一下,方管被旁边的人夺下,他又拾起一根木方向我砸来,这时我掉头准备走开,木方砸在我背上,我当时就觉得不行,坐在地上。他被别人拉开。后经医院诊断为肋骨骨折有气胸,住院治疗。
后来听说欧某也受伤了(腿上有骨折),在对方说是我踢的,整个过程中我没有任何伤害他的行为,我是否要为他的伤负责?(派出所笔录他承认我的伤是他造成的,旁证也证明他打了我,但没人证明他的伤是我造成的)。
我出院后,公司付了医药费。但9月25日公司发了一个通报因为我与欧某打架,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是否合理,下一步我该怎么办?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于你并未与欧某打架,而是他打你,所以单位做出这样的解约决定是不合法的,你可以与单位交涉。如果单位不收回该解约决定,你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仍不服的,也可以继续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单位违法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侵害了你的权益,你可以要求单位双倍经济赔偿。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来源:中国妇女报转载于中国劳动仲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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