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各界冀望《社会保险法》出台破解难题
工伤保险问题作为正在制定中的社会保险法的重要内容,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得到了多位代表的关注,也是群众关心的热点之一。
专家指出,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存在认定程序复杂、工伤范围不尽合理以及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惩罚力度不够等情况,不能很好地维护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代表单晓鸣、孙秀芳等都建议扩大现有的工伤范围,从而让更多因为工作而受伤、生病的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保障。
在这其中,饱受了工伤维权之苦的人们,更是冀望通过《社会保险法》的出台,让工伤维权变得不再这般艰难。
汤泉的工伤之旅
提起这次的工伤维权事件,汤泉低下了头,陷入沉默。过了良久,终于抬起头,但尚未开口,已经泪眼朦胧。
汤泉是北京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2006年8月5日在张家港出差期间不慎摔倒,当地医院的诊断为:左膝挫伤。
起初,汤泉以为只是一般性的受伤,只要按时接受治疗就能好了,也就没放在心上。
但三个月过去了,膝上的伤却一直没有好,这才引起了汤泉的重视。
同年12月27日,汤泉到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就诊,医院确诊为:左膝髌骨股关节损伤、左膝髌骨半脱位、左膝慢性滑膜炎。
病情的严重性超出了汤泉的想像,一时间,他竟然不知道如何是好。后来经过咨询得知,自己的这种情形可以申请工伤赔偿,于是,他向有关部门提交了申请书。
接下来的日子里,却让汤泉饱尝了工伤维权之苦。
2007年5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汤泉为工伤。
随后,汤泉所在的科技公司,以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没有依据初诊诊断证明进行工伤认定为由,提起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撤销了原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行政复议的决定,汤泉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一审期间,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撤销了原工伤认定,并在详细论证了汤泉伤情的发展过程后,重新认定汤泉为工伤。汤泉所在的科技公司再次提起行政复议,这一次,行政复议机关维持了新的工伤认定结论。
汤泉所在的科技公司因此提起了行政诉讼,目前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21项程序耗时超过1300天
汤泉的遭遇不是最典型的,但像一个缩影———众多工伤职工在维权之路上的一个缩影。
据了解,我国的工伤申请始于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后。目前我国工伤认定的数量每年都在增长,2005年全国的工伤认定申请是50万件,而到2008年底就达到了90万件。
有关专家指出,在这些看似枯燥的数字背后,其实饱含了一个又一个工伤职工的辛酸和眼泪。
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处理程序繁琐、处理时间长,为工伤职工的维权制造了层层障碍。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说。
据介绍,正常情况下,一个工伤案件的处理程序可以达到13项;如果涉及到第三人侵权,劳动者为了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甚至要多达21道程序,走完全部程序的时间可能会超过1300天。在黄乐平他们经历过的案件中,工伤职工历经10年时间维权仍然没有拿到赔偿的并不鲜见。
程序繁琐的结果是,工伤职工迟迟得不到赔偿、拿不到急需的治疗费,以至于轻伤拖成重伤,重伤拖至死亡。黄乐平说,更加令人心痛的是,很多用人单位故意利用工伤处理程序的繁琐,使案件久拖未决,以此来消磨工伤职工的维权意志,最终达到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目的。用人单位这种程序战术,同时也给有限的司法资源带来了巨大压力,造成了大量社会资源的浪费。
呼吁简化工伤处理程序
正是出于以上认同,社会各界简化工伤处理程序的呼声四起。
工伤处理程序的确需要简化。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说。
在日前召开的工伤保险实务研究与社会保险立法研讨会上,张世诚表示,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基本已经达成了共识,工伤处理的程序需要简化,《劳动争议仲裁法》等法律法规也一直试图简化处理程序,但是到底程序上应该如何操作,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同一天出席了研讨会的全国总工会法律部副部长谢良敏,也很赞成简化工伤处理的程序。他说,目前的工伤案件与其他案件相比,往往需要更多的时间,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利。因此很有必要简化工伤认定程序。
国家立法机关也早就关注到了这个问题。在去年底公布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中可以看到,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作了规定:工伤和职业病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黄乐平评价认为:这一原则对及时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但如何落实这一原则,则需要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相关措施。
为了防止某些用人单位利用程序恶意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黄乐平建议法律应该制定强制性规定,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认定工伤的结论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标准落实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司长陈刚也认为,简化工伤处理的程序很有必要,一方面要设计工伤认定的简易程序,另一方面对于没有争议的简单案件,可以考虑由工伤认定部门直接认定劳动关系。
严惩不参保用人单位
我国目前仍有少数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对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该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权利如何救济,《社会保险法(草案)》并没有另行规定。
虽然该草案第六十条作了补充: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但在有关专家看来,这个规定,表面看是对未参保职工与参保职工一视同仁,实际上是对未参保职工工伤权利的漠视,对不参保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纵容。
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规定的过少、过轻,造成了用人单位守法成本远远高于违法成本的现象,导致某些用人单位肆意通过各种违法行为规避法律责任的情况,严重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因此出现了所谓(用人单位)缴费从宽,赔个精光;不缴从严,绝不赔钱的奇怪现象。黄乐平建议,确立对未参保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遏制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陈刚认为,解决工伤保险争议的一个主要途径是提高工伤保险的参保率。打到法院的工伤认定官司,有80%是用人单位没有参保的;对工伤认定发生争议的案件中,有70%至80%是农民工的案件。陈刚介绍,不参保才容易发生争议,而参保面越大争议越少。他建议,加大对不参保企业的处罚力度。
很多发达国家都规定,不参加工伤保险要负刑事责任,但我国对于不参保单位仅仅是由行政机关责令改正,也就是说服其参保。这样怎么能管得住那些不参保的企业?
谢良敏也认为,对违法行为惩罚很有必要。目前违法行为多发,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因为缺乏惩罚性制度。他建议,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用人单位起到威慑作用,从而让用人单位从劳动环境和安全方面进行改善,尽量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
另外,未参保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医疗费用极有必要。草案应该明确规定:未参保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以后,用人单位没有及时支付医药费的,工伤保险基金应先行支付。只有工伤职工享有更多保障,工伤维权才能不再难。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周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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