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峰诉北京市海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08:23:08 215 人看过

原告诉称,郝峰与被告北京市海运公司于2001年3月9日签订《物品出口委托书》及《发美国OAKLAND运输协议补充条款》,约定被告为原告承运一批私人货物。双方约定价格不得突破2,500美元,在集装箱装箱时需通知货主或指定的代表到装箱现场进行监装,只能对家具进行熏蒸处理,其他物品不能作熏蒸处理。协议签订后,被告没有完全依约履行义务。由于被告对货物体积的错误计算,致使本应整箱发运的货物被拆分为两次进行运输,从而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多收运费552美元。依约应由被告支付的第一次港杂费50美元、第二次港杂费479.52美元、清关费120美元,实际由原告支付。被告装箱时未履行告知义务,且被告严重违反国家及双方有关熏蒸处理的规定和约定,将包装箱及箱内物品一并进行了熏蒸处理,导致箱内物品感染溴甲烷等有毒气体而被迫作为毒垃圾被处理,给原告造成货物损失7,876.01法郎、890,000里拉、12,710.34元人民币,因熏蒸造成垃圾处理费740美元。另有无发票的床上用口、衣服、药品损失估算价值人民币25,000元。为此,原告请求天津海事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运费及其它费用,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66,232.91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委托其运输的货物非木质包装,不存在熏蒸和其他争议。存在争议的是案外人郝军委托运输的另一票货物。不存在因被告计算失误而拆分成两次运输的问题,且原告并不存在经济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理经过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三点:

1、案外人郝军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另一份合同关系

原告认为,郝军与被告不存在另一份合同关系,第二次运输也是基于原告的委托。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A、由原告签字的《物品出口委托书》及《发美国OAKLAND运输协议补充条款》,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B、2001年3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收货单,证明原告委托的具体货物,证明被告未能一次将托运货物出运,导致二次运输,同时被告要求郝军又签了一份物品出口委托书。

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A约定的包装种类是气垫膜、纸板,不存在熏蒸问题,与本案无直接关系;证据B是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运输合同项下的文件。

被告认为其与郝军存在另一份合同关系,本案所涉货物是郝军委托其出运的。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a、郝峰签字的《物品出口委托书》;b、《发美国OAKLAND运输协议补充条款》,证明郝峰与被告存在委托关系,物品包装种类非木箱,不存在熏蒸问题;c、郝军签字的《物品出口委托书》,证明郝军与被告另有委托关系,郝军委托的货物包装为木箱,存在熏蒸;d、FCL公司的提单(第一次运输),证明原告的委托已实际履行;e、FPS公司的提单(第二次运输),证明郝军的委托已实际履行。

经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郝军与被告签订的委托书日期是3月21日,但被告收到托运的货物是3月20日,说明委托书是倒签的。

本院对原、被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被告于2001年3月9日签订的《物品出口委托书》、《发美国OAKLAND运输协议补充条款》约定了运输的包装、运费价格、运货范围、被告的其它义务、熏蒸处理、单据提供以及付款方式,双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应认定为原、被告间运输协议的主要条款。2001年3月20日被告开具的两张发票,一张表明104件物品(即第一次运输的物品)装于一只20尺集装箱,另一张表明部分物品(即第二次运输的物品)装于七只木箱,两张发票所列物品的编号是统一编制的,可以证明2001年3月20日以前被告已收到原告托运的全部货物,并拆分为二次运输;两张发票抬头均写明给郝峰,说明被告承认全部物品均系原告委托出运。上述证据可以支持原告关于其与被告存在一个合同关系、第二次运输系因第一次运输未能装运所有货物所致的主张。

2001年3月21日郝军与被告签订《物品出口委托书》托运物品是7只木箱包装的货物,该批货物在原、被告签订的《发美国OAKLAND运输协议补充条款》所约定的运输范围之内,并与第一次运输的物品统一编号于3月20日前交付被告,故该委托书不能成为郝军与被告间的另一合同。该委托书约定运费为460美元,应认定为对原合同部分条款的变更。故第二次运输亦是基于原告的委托。两份提单可以证明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不能证明被告与原告和郝军分别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故本院认为被告提供该证据不能支持其关于两个合同的主张。

二、原告委托被告运输的货物是否因经过熏蒸造成原告损失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A、塘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熏蒸

消毒证书,证明被告违约对原告所托运之物品进行了熏蒸;B、在欧洲购物的小票、购物发票,证明原告受损物品的价值;C、ACD公司处理污染物的发票、ACD公司的处理物品清单,证明被告违约、原告物品受污染、垃圾处理专业公司的收费情况。

经质证,被告认为证据B与发票不一致,不能看出购物主体,不能证明货物已装船;证据C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未经公证、认证,证据形式不合法,所列货物与运输发票上所列货物不吻合,被告没有对原告托运的货物进行熏蒸。

被告提供了焦点一的证据,证明原告和郝军的委托已分别履行,郝军托运的货物存在熏蒸。被告另提供了以下证据:a、2001年3月20日被告签发的发票,证明郝军委托的货物中无食品、药品;b、熏蒸、消毒证书,证明郝军委托的货物才存在熏蒸;c、摘自网页的溴甲烷的科学性质,证明熏蒸的无毒、无害性。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3日 21: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相关文章
  • 上海青远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锐发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公司5}诉被告{公司1}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0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庞荣独任审判,于2004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高致远及其委托代理人{徐0X},被告委托代理人{张3X}、{万4X}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于2005年1月31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0X},被告委托代理人{张3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公司5}诉称,2004年5月27日原告委托被告在24小时内承运一批笔记本电脑(16件计52台)至淮安,被告收货后和原告订立了快运详情单。次日收货单位反映未收到该批货物。后经原告询问得知被告系委托第三方承运,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原告部分货物受损。2004年6月7日经双方肉眼鉴定,初步确定其中11台笔记本电脑的损毁情况。后原告将电脑交由厂商维修,厂商认定货损价值为70,750元。原告为此向
    2023-06-09
    431人看过
  •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知识:海上货物运输风险的种类
    一,海上货物运输风险的种类国际贸易货物在海上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可能会遭到各种不同风险,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主要承保的风险有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一)海上风险海上风险在保险界由称为海难,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海运保险中,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意外事故是指由于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运保险中,意外事故仅指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和失踪等。1,搁浅。是指船舶与海底,浅滩,堤岸在事先无法预料到的意外情况下发生触礁,并搁置一段时间,使船舶无法继续行进以完成运输任务。但规律性的潮汛涨落所造成的搁浅则不属于保险搁浅的范畴。2,触礁。是指载货船舶触及水中岩礁或其它阻碍物(包括沉船)。3,沉没。是指船体全部或大部分已经没入水面以下,并已失去继续航行能力。若船体部分入水
    2023-06-09
    314人看过
  • 海南中海物流有限公司诉三亚通海农业有限公司和陈运良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运杂费、保险费纠纷案
    海口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海商初字第106号原告海南中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81号南洋大厦505室。法定代表人黄新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符笛筠,女,34岁,住所地海口市华信路4号海油大厦809室。委托代理人薛彩云,女,27岁,住所地海口市华信路4号海油大厦809室。被告三亚通海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乐东县冲坡镇官村。被告陈运良,住所地海南省乐东县冲坡镇官村。原告海南中海物流有限公司(下称中海公司)诉被告三亚通海农业有限公司和陈运良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运杂费、保险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原告中海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两份书证所指向的合同义务承担人不一致,《沿海贸易货物托运委托书》上的托运人是通海公司,而《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凭证)保费收据》上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却均为乐东通海高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其与起诉状上所称第一被告三亚通海农业有限公司名称也不相吻合;原
    2023-04-23
    304人看过
  • 如何区分货运代理合同与运输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代理合同纠纷】如何区分货运代理合同与运输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多式联运合同)?当事人向货主签发了无船承运人提单、多式联运提单的,其身份为无船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其与货主之间的合同为运输合同,不是本解答所称的货运代理合同。当事人虽然没有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或多式联运提单,但向货主承诺对货物运输承担类似承运人责任的,该当事人应视为承运人,其与货主之间的合同也不是本解答所称的货运代理合同。[说明]依海商法理论界、实务界的通说,界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主要有四条标准:1、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约定;2、运输单证的签发;3、收入的取得方式;4、以往业务操作的习惯。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若签发了无船承运人提单、多式联运提单的,可以直接认定其身份则为无船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其与发货人、收货人之间的合同为运输合同。对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与对方约定承担类似承运人责任的(如承诺货物的安全、如期到达等),审
    2023-06-09
    341人看过
  • 三和公司诉平安保险南宁办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
    原告广西钦州市三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钦州市东风路龙贡塘桥北。法定代表人杨瑞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捷,国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办事处,住所:广西南宁市七星路128号。负责人还林生,主任。委托代理人樊树安,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西钦州市三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和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办事处(下称平安保险南宁办)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移送,本院于1999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1999年11月17日、12月9日和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唐云、宋捷,被告委托代理人樊树安、陈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7年8月7日经原告申请,被告平安保险南宁办向原告签发了No
    2023-06-09
    109人看过
  • 青岛欧美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向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申请开立了以美国AIG,LLC为受益人、有效期为2004年10月12日的不可撤销90天信用证。根据信用证条款规定,最后的装船期为10月5日。10月28日原告才被告知货运抵天津港。原告怀疑被告倒签提单。庭审中原告将诉因变更为被告预借提单。原告认为,被告预借提单的行为给发货人美国AIG,LLC公司提供了发出与合同不符货物的机会。由于被告协助发货人伪造装船提单日期,使发货人恶意换货的欺诈行为得逞,使原告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因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损失的货款46314.38美元;2、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45300元;3、被告支付货物的商检费17515元;4、被告赔偿利息损失19100元;5、被告支付货物到港所发生的费用35000元以及货物的滞港费用20000元,并继续支付滞港费直至货物离港;6、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5000元;7、被告支付误工费
    2023-04-23
    58人看过
  •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谁跟谁签订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谁跟谁签订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达成的以船舶为运输工具、将货物从一国港口经由海路运送到另一国港口交付给收货人的协议。承运人一般是船舶所有人或其他经营海上货运的人,托运人是国际贸易中的卖方或买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形式: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租船合同,另一种是班轮运输合同。1、租船合同租船合同是出租人(船方)与承租人(租船方)之间订立的、租用船舶运输货物的合同。根据租船方式的不同,租船合同可以分为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船合同。租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合同来约定,各方当事人必须遵守合同的约定,有关国家的法律只是在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时方得适用,中国《海商法》第127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仍难免发生争议,因而在合同中也应有法律适用条款。在合同中未约定应适用的法律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根据最密切
    2023-05-03
    291人看过
  • 海运公司诉保险公司海上碰撞保险合同纠纷
    1994年12月31日,原告海运公司就其所有的明隆轮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船舶险,同日保险公司签发编号为9500004的保险单。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海运公司,保险船舶明隆轮,保险金额8,000,000元,费率1.6%,保险费128,000元,保险期限1995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止,并约定每一事故的免赔额为15%等。此后海运公司分两期付清了全部保费。1995年11月22日0053时许,明隆轮在引航员引领下进靠连云港NO.11泊位过程中,因受风的影响及操作不当,致使协助该轮靠泊的云港九号拖轮碰撞25号灯浮标并造成25号灯浮标的损坏和移位,云港九号轮螺旋桨损坏,部分甲板栏杆变形。事故发生后,连云港港务监督主持双方调解,并于1996年8月2日达成云港监海调字(1996)01号调解书,调解书认定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在明隆轮方面,因此产生的船舶维修费、灯浮标修理费、复位费等计122,055元(
    2023-06-08
    370人看过
  • 欧纺维多利亚有限公司诉青岛天安联合货运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
    原告欧纺维多利亚有限公司(VictoriaClassicsLtd.)为与被告青岛天安联合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公司)、托普曼航运有限公司(TopmanShippingLtd.)(以下简称托普曼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于2003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03年6月21日,天安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提单管辖权条款,本院应由美国法院管辖。2003年7月3日,本院以(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238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天安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天安公司不服并提出上诉。2003年9月1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沪高民四(海)终字第82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03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派清,被告天安公司委托代理人周琦、于书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托普曼公司经本院依法传
    2023-06-09
    495人看过
  • 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
    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是指运输车辆利用滚装渡轮进入对方境内后,不需要卸载换乘对方国家的运输工具,而是由原车直接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的运输方式。即两国的货运车辆搭乘船舶,按照双方商定的口岸、区域或运输线路从事的运输活动。同传统海运集装箱运输方式相比,陆海联运可有效缩短货物在途运输及滞港时间,减少损耗,节省多次装卸所产生的费用,并可实现门到门直达运输,大大提升物流的便利程度。陆海联运最主要特点,就是减少了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装卸次数,缩短了物流时间,节省了成本,被称为绿色物流。除此以外,它也意味着一个国家允许另一个国家的车辆开到自己的国土上来。其方式包括甩挂运输和汽车运输等。陆海联运最大的优势在于运送蔬菜、活鱼等鲜活农产品,以及玻璃、电子、精密仪器等防震要求较高的工业品。
    2023-04-24
    496人看过
  • 上诉人上海瑞科国际航运有限公司因一般运输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瑞科国际航运有限公司因一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4)宝民二(商)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瑞科国际航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雷,被上诉人上海铁峰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秦海、薛群,原审被告上海运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运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运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至7月间,运明公司委托被上诉人办理国际集装箱(油罐箱)运输业务。同年7月18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发出传真,称上诉人共有12个TANK从运城发往杨行站,共为三批,请被上诉人协助放箱,其中7月8日发运的4个箱子已到站,发运日期为7月12日及14日的8个箱子尚未到站。该传真件最后明确上诉人在8月3日之前,与原发货人李运明共同将所欠被上诉人的铁路运费135,799.28元付清。在传真
    2023-06-09
    210人看过
  • 北京阳光国际货运与上海中远国际货运等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北京阳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时间:2004-03-25当事人:谢君毅、马杰、袁小宇法官:文号:(2004)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54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阳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525号宇航大厦2307-2309室。负责人谢君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嘉生、傅娴,上海市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大道1474号山海大厦1416-1417室。负责人马杰,经理。委托代理人戴玉鑫、王丽丽,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东大名路378号。法定代表人袁小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玉鑫、王丽丽,上海市汇
    2023-06-08
    434人看过
  • 海上货物运输战争险(WarRisk)
    海上货物运输战争险(WarRisk),是特殊附加险的主要险别之一,是保险人承保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导致的货物损失的特殊附加险。被保险人必须投保货运基本险之后,才能经特别约定投保战争险。战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1)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等所造成运输货物的损失。(2)由于上述原因所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等所造成的运输货物的损失。(3)各种常规武器(水雷、炸弹等)所造成的运输货物的损失。(4)由本险责任范围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但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导致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或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不负责赔偿。战争险的责任起讫采用水面条款,以水上危险为限,是指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自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港的海轮或驳船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
    2023-06-09
    150人看过
  • 海上货物运输如何投保?
    1、填写投保单。投保单是企业向保险公司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文字依据,也是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接受投保的重要依据。投保人应详实、清楚地填写投保单的各项。2、被保险人栏目要按保险利益的实际有关人称谓的全称填写。因为保险是否有效,同被保险人保险利益直接有关。买方为被保险人则保险责任从货物装上船才开始;反之,卖方为被保险人则保险自保单载明起运地运出时开始。3、货物名称应填写具体名称,一般不要笼统填写。标记,应与提单上所载的标记一致,特别要同刷在货物外包装上的实际标记符号相同。包装数量,要将包装的性质如箱、包、件、捆及数量都写清楚。4、保险金额,一般按照发票金额10%加成计算,加成比例不得超过30%;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可按发票金额或发票金额加运费投保。5、运输工具,如是轮船运输,应写明船名,需转运的也要写明确;如是火车、汽车或航空运输的,仅写明火车、汽车牌号或空运(或航班号)即可。联运的最好写明联运
    2023-06-06
    147人看过
换一批
#海事海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同时负有义务。承运人享有收取运费的权利,同时负有将货物安全、迅速运至目的港的义务;托运人则享有如数完好收取货物或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同时负有支付运费的义务。... 更多>

    • 海运货物的运输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04
      海运货物运输合同,属于指定承运方式的运输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写明具体的承运方式、运输工具等。一般可以参考以下格式: 1、托运方、承运方的具体信息,如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等; 2、运输的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及包装要求等; 3、运输的货物承运方式,即海上运输、船舶运输等;起运地点、到达地点;承运日期、到达期限; 4、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5、收货人领取货
    • 海南货物运输标准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22
      货物装卸船作业必须严格实行双边交接:由港口库(场)装卸船的货物,由库(场)和船舶双边交接;联运货物车船直取,由换装港和船舶双边交接;由港口驳船外档装、卸船的货物,由驳船和船舶双边交接;由托运人船边直接装船的货物(包括里、外档作业),由起运港会同托运人与船舶双边交接;由收货人船边直取的货物(包括里、外档作业)由到达港会同收货人与船舶双边交接;两艘运输船舶之间实行船过船作业的货物,由港口会同双方船舶实
    • 海上货物运输的海上风险有哪些?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25
      1搁浅:是指船舶与海底,浅滩,堤岸在事先无法预料到的意外情况下发生触礁,并搁置一段时间,使船舶无法继续行进以完成运输任务。但规律性的潮涨落所造成的搁浅则不属于保险搁浅的范畴。2触礁:是指载货船舶触及水中岩礁或其它阻碍物(包括沉船)。3沉没:是指船体全部或大部分已经没入水面以下,并已失去继续航行能力。若船体部分入水,但仍具航行能力,则不视作沉没。4碰撞:是指船舶与船或其它固定的,流动的固定物猛力接触
    • 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价值约定与运输价款不一致的,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1-19
      1、B更透露D欠下C運費未清,說明若D向C繳清欠款,B便願意更改。這樣做法有否違法? 答:僅僅只是透露這種說法,沒有證據證實,您想以此來論理缺乏依據,何況現在貨實際已經發出,討論此沒有意義。 2、因貨櫃滯留港口的費用,B向A說的價錢為真正收費的十倍,B濫收碼頭費用是否合法? 答:雖然沒有見到您的資料,但我初步判斷滯留港口的費用不會高達正常收費的十倍,因此,B的此種說法沒有依據,貴司可以要求B提供
    • 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诉讼时效多久??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21
      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