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公司和分公司法人吗
1、分公司与总公司并非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是一个单位。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部分而已。
2、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只是一个有执照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没有法定代表人,那个叫“负责人”,在分公司执照上的负责人可以与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同,也可以相同。
两个概念是不一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而公司法上的亏损指的是支出超过收入。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1)所得税法的“亏损后转”是税法概念,含义是对于以前年度五年内的亏损,可以用本年的税前利润弥补。目的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进一步计算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
(2)利润分配“补亏”是公司法的概念,含义是对于以前年度的亏损(不管是五年内的,还是五年前的)都用本年的税后利润弥补。目的是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进一步进行利润分配。
(3)所得税法的亏损后转与利润分配时的“补亏”是两个阶段的处理,前者是计算净利润过程的处理,后者是进行利润分配时的处理,计算出净利润之后才进入利润分配补亏阶段。
〔举例〕假设某企业成立于2004年,2004年亏损10万元,2005~2009年累积亏损40万元,2010年初的账面累计亏损为50万元,2010年的税前利润为100万元,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所得税税率为25%。则201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100-40=60(万元)(这是所得税法的“亏损后转”),所得税费用=60×25%=15(万元),净利润=100-15=85(万元)。
接下来,进行利润分配时,可供分配的利润=85-50=35(万元)(这是利润分配时的“补亏”)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生命的终结既可能是自愿的,如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也可能是非自愿的,如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有关部门撤销。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中增加了一项新的解散公司终结程序,即由法院宣告公司法人生命终结的司法解散程序。这条新规定有利于及时终结处于高危状态的公司资产,减少了投资风险,避免股东在公司陷入僵局之时无法自拔,因此对公司而言具有类似“安乐死”的效用。但是,由于公司解散对股东和公司利益影响重大,因此公司法对司法解散的使用也规定了极为严格的条件,即必须是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了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将会给股东利益造成严重损害,除解散之外没有其他途径可以解决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下,法院才有可能判令解散公司。换言之,如果公司的经营管理困难能够在不消灭公司法人格的情况下通过其他途径化解的,法院就无权对公司实施“安乐死”。
总公司和分公司法人吗,总公司和分公司就相当于一棵树上的枝条一样,总公司就是这棵树,分公司就是树上的分支,都是树上的一部分,所以分公司是不会设立法人代表的,是总公司的一部分,拥有营业执照的一个个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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