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8 18:55:26 145 人看过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观方面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首先,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和保护、处理等的法律、行政法规。例如违背了国家关于国有资金与企业资金的分帐比例管理制度,擅自将国有资金转为企业资金,进而私分国有资产者。其次,必须是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所谓以单位名义是指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或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并且通过直接责任人员经手实施,将国有资产私分给本单位所有职工或大多数职工,通常可以采用公开或半公开的形式,以单位分红、单位发奖金、单位下发的节日慰问费等名义进行。

很多人认为,以单位名义,是指经单位领导、负责人或者单位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或者是单位全体成员共同议定后,由单位统一组织进行私分。这些学者强调私分的前提是集体研究决定,如果不具备这一前提条件,就不能算是集体私分国有资产。我们认为,如果只是在单位内的几个负责人私分或者只是在少数单位职工中私分,应按贪污罪处罚。在我们看来,以单位的名义集体私分国有资产重在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而不应过分强调对于私分之前的集体决策行为。一般而言,私分国有资产都是集体决策,然后再集体私分的。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在少数情况下,在某些主要主要领导的决策下,集体私分了国有资产。这种情况同样应当按照私分国有资产罪处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其他人虽然未参与决策,但是这些人员并没有提出反对意见。所以,从国有资产的保护角度出发,对于这种情况按照私分国有资产罪处理为宜。

此外,私分必须是将国有资产私分给本单位所有职工或大多数职工。一般而言,私分国有资产多数是在本单位的全体职工之间进行的,但也不排除少数情况下,本单位的多数职工参与私分的情况。甚至,在某些时候与本单位小团体利益有某种关系的人也会得到私分的国有资产。这些个别情况都不应影响对国有资产罪的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的数多数是集体均分,但是也不排除少数情况下,单位按照职工认可的方式决定分配数额的大小。如有的学者提出,私分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如根据级别、工龄的长短进行差额分配,也有可能是对单位贡献的大小来决定分配的数额,这些方式不影响本罪性质的认定。我们认为,这一观点是有道理的。

私分国有资产的形式多种多样。私分国有资产的通常方式是通过发奖金,发补贴,发岗位津贴等方式,把应当上缴国家的税金或者其他资产分给本单位职工个人。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行为人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按人头分配给本单位全部或部分职工,这里所谓个人,指的是该单位的职工。刑法学界有论者总结认为,司法实践中,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形式主要有:一是将应上缴的国有资产私自截留予以私分,如将应上缴财政入账的税费予以截留私分;二是行为人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将国有资产骗人自己的手中,然后私分;三是将其他应上缴的收入私分。也有论者认为,目前私分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有:一是巧立名目假借股份制、企业改革等名义私分国有资产;二是趁企业改制如搞股份制、出售、合资合作以及合并等时机私分国有资产;三是趁机构调整如关、停、并、转在即,抓紧私分国有资产。

近年来私分国有资产的形式主要有:一是利用机构改革、调整之机单位合并或分,趁财务管理混乱而混水摸鱼;二是采取巧妙方法使国有财产集体化,往往是冠以合法的名义,巧妙地将国有资产的性质转为小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利用国有资产为集体所有企业公司谋取暴利后,再以分配集体所有制财产的名义将所创利润或原有财产瓜分;三是借机构调整之机,钻人心浮动和管理混乱的空子,认为在单位合并或分立后,不应留太多的周转资金或可用财产给新的单位,瓜分国有财产;四是虚列开支。设立多种账本套取公共财物。在效益较好的单位,逢年过节时要分发一批钱物,而钱的来源是单位创造的应上缴国家的利润,为达到让本单位职工占有部分利润的目的,单位领导有意指使或暗示财务人员虚设一些数额巨大的开支费,将套取的公共财物用于本单位分发钱物;五是制造名正言顺的理由,规避法律,逃避法律的制裁。

在90%的私分案中,私分行为冠之以补贴、奖金、特别岗位津贴的名义,使人们从表面上看,既不违法,也不违纪,私分所得财物貌似劳动所得。还有学者认为私分的手段一般表现为:第一,隐瞒、截留应当上缴国家的利润、行政收费或其他财政收入。第二,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补贴,比如有些单位虚报人员工资等,然后通过做假账私分。第三,私分账外国有资产,通过账外账、小金库等形式转移国有资产,以奖金、补助等形式发放给个人;国有公司、企业集体私分在经销活动巾收取的回扣、手续费或其他礼品。第四,国有单位乘关、并、转之机,通过假评估、假鉴证,将国家和集体资产私分。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我们认为,私分国有资产的主要形式有以下三类:一是,通过发奖金,发补贴,发岗位津贴等方式,把应当上缴国家的税金或者其他资产分给本单位职工个人。二是,采用私设小金库方式私分国有资产。如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工程建设、物品采购等过程中,通过施工单位或被采购单位造假工程或提高造价,或造假工资表零工工资、停薪留职人员工资、开假发票等各种形式将单位的国有资金套现,然后转入单位私设的小金库。国有单位故意将属于单位收入的国有资产如本单位的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变卖收入、房租收入等直接或间接转移到由职工入股的非国有性质的公司。这实质上是利用公司进行洗钱的犯罪行为,使资产的性质由国有资产变成了公司的利润,然后该公司以股金分红的形式进行集体私分,然后提现私存;或乘单位撤销、合并和分立频繁,将国有资产转移私存;或将本单位的应收款项通过账外账截留到单位的小金库,进而私分国有资产。

三是,在企业改制中,进行体外循环或者关联交易,搞假盈利,私分国有资产。如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本地或外地与其他非国有性质的单位合股投资,由对方截留股金利润,利用非国有性质外单位的财务给干部、职工发奖金搞福利进行私分。或者以所有在职的干部、职工的名义入股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都是该单位领导成员。然后,该公司又与本单位即自己和自己进行非正常的交易,为了让公司赚取更多的利润,故意抬高价格向该公司采购物品或降低价格出售物品给该公司。在该公司赚取一定的非法利润之后,以股金分配的形式由国有单位集体私分。

私设小金库和利用企业改制进行体外循环、关联交易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新形式。私分国有资产罪因行为方式的不同而带来认定上的困难,在我国银行业就存在这样的问题。银行的分支机构私设小金库,借以提高自身员工的福利待遇,私设下属公司或与地方政府联营兴办信用联社,然后将银行的一部分资金低息或无息放贷给自办公司、信用联社;自办公司,信用联社再将这部分资金高息或按正常利率转贷给其他企业;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利差直接从企业贷款中回扣,不入帐。把所差利息额再放进银行的小金库,予以集体私分,从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对于情况,应当按照私分国有资产罪处理。另一种情况是在企业分立破产中,一些企业为了甩债而要求破产的企业越来越多,在老企业的基础上采取变换企业法人和法人代表名称,重新开张,重立帐户,将老企业的资产转移,而将老企业的债务全部留下抵帐,从而造成银行国有资产流失。对于这种破产后转移资产,集体分帐的行为应当按照私分国有资产罪处理。此外,国有企业与私营家族企业联营,形成几块牌子一套人马多方贷款转移资产,从而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那么,在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中,谁是受害人呢正如前述情况,如果私分行为是为了改善职工的福利生活水平,而且按照国家政策与宪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现阶段的主要任务就是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私分国有资产行为虽然能更大限度地满足某些单位人员的物质需求,但给单位的进步发展造成障碍,缺乏保障,其受害者最终是国家。因为,私分国有资产,造成资产流失严重,人心涣散,生产建设会因此遭受巨大影响,国家可能因此而增加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数额标准也是认定本罪的一个重要方面。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要求必须是数额较大。以前有的学者指出,数款较大的标准可参照刑法第337条贪污罪的个人贪污数额的规定,以5万元作为数额较大的起点,在这当时是有一定意义的。而且这里的数款较大,原则上应该理解为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总额较大,而不是指一个人所分数额较大。换言之,即使每一个人所分数额不是较大,但职工数目多,按总数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也应按私分国有资产罪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16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因此,我们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以此为标准确定是否成立私分国有资产罪。但是在量刑时,我们可以根据个人所得数额的多少问题,这是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个人分得的数额越大,则量刑时应选择较长的刑期。我国刑法正是考虑了这一因素,采用了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设定了两个量刑幅度:一是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二是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2日 22: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罪刑相适应原则相关文章
  • 行贿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行贿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是:1、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一、德州单位受贿罪刑事标准构成要件如下:(一)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国有单位构成。(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三)客体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二、送钱给官员是什么罪送钱给官员属于行贿罪。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2、主观
    2023-03-09
    227人看过
  • 窝藏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已冒充犯罪的人问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本罪。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主体要件。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
    2023-07-24
    404人看过
  • 包庇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包庇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包庇行为。包庇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庇犯罪人的行为。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一、窝藏包庇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即可立案: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窝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所谓窝藏、包庇犯罪分子,是指两类行为:第一,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如,把正被追捕中的犯罪分子藏于家中,等风声过后,为其出资人,让其远走高飞。第二,是作假证明包庇犯罪。这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2、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若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藏身之所或物帮助,或者不了解事实而讲了客观上有利于犯罪人的证词的,不能以犯罪论处。二、窝藏包庇
    2023-03-27
    476人看过
  • 包庇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1、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已冒充犯罪的人问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本罪。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窝藏、包庇罪】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
    2023-06-24
    110人看过
  • 走私贵重金属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走私贵金属罪是指违反海关的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的监管,通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等方式来贩卖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致使国家对外贸易管理遭到破坏的行为。(一)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黄金、白银或其他贵重金属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出国(边)境的行为。(二)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或其他贵重金属仍然决意携带、运输、邮寄其出境。其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属于黄金、白银或其他资重金履,而且还要求其认识这种贵重金属为国家所禁止出口。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一、现行刑法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立案是怎么规定的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
    2023-03-05
    166人看过
  • 走私武器、弹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走私弹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武器、弹药而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境。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用各种方法,躲避海关的监督、检查,企图将武器、弹药通过国(边)境。有的绕过关口,在没有海关或边卡检查站的地方,非法携带、运输武器、弹药进出境;有的虽通过关口,但企图以隐匿、伪装、假报等手段,欺骗海关,蒙混过关,有的则是采用藏匿、伪报等方法,以逃过邮检和海关的查验,非法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等。一、走私假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怎样规定的走私假币罪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不仅侵犯了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而且也破坏了国家对外的贸易管理。
    2023-04-04
    479人看过
换一批
#刑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罚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刑罚的裁量也必须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所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是实现刑罚目的的需要。... 更多>

    • 分裂国家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04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结果,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背叛国家罪在主观方面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 私分罚没财物罪的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6-16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职责的廉洁性和同家财产所有权。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截留私分罚没财物,是对其公职行为廉洁性的严重侵犯,同时也侵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关系。 罚没财物,包括 (1)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追缴,没收的违法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及其犯罪工具等。例如贪污赃款、走私的影碟机、犯罪用的汽车、赌资等。 (2)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组织的行政罚款,例如环保部门
    • 走私毒品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第347条的规定,走私毒品罪,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走私毒品罪由主观要件、主体要件、客观要件和客体要件构成。走私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走私毒品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走私毒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 放纵走私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2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明知,而是由于其业务知识、经验不足,或者是调查研究不够充分,工作作风不够深入,思想方法简单等造成认识偏颇而发生的错误行为,即使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一般也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后果而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以其他相应犯罪论处。 (二)放纵走私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且具有徇私目的。如果出于过失,玩忽职守而致走私行为得以放纵,或者没有徇私目的,而滥用职权放纵走私的,则只有给
    • 走私核材料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6-04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核材料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核材料。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核材料而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