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对被告人进行审查起诉,罪犯是否已经确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1-11 11:30:11 384 人看过

在刑事诉讼中,不同阶段的称呼有所不同。从立案侦查到移送审查起诉决定提起公诉前,称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至一审法院判决止,称为“被告人”。只有判决生效认定有罪,被执行刑罚的人或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人,称“罪犯”。而“犯罪分子”似乎是一个政治术语,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在某种特定的历史时期,还带有一定的歧视倾向。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并非罪犯,因为没有法院的判决,任何机关都无权确定谁有罪。侦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称谓是“犯罪嫌疑人”,法院审理阶段的称谓是“被告人”,第二审诉讼中的称谓是“上诉人”或者“原审被告”,再审程序中的称谓是“申请人”。从广义角度来说,“罪犯”与“犯罪分子”并无实质性的区别,其含义是指触犯国家刑法,正受到刑罚处罚或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人。从刑事诉讼的程序上说,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严格称呼,从立案侦查到移送审查起诉决定提起公诉前,称行为人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至一审法院判决止称行为人为“被告人”,如上诉的,则称“上诉人”或“被上诉人”。只有判决生效认定有罪,被执行刑罚的人或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人,称“罪犯”。而“犯罪分子”似乎是一个政治术语,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在某种特定的历史时期,还带有一定的歧视倾向。

【审判环节

标题:关于网络诽谤案件中证据收集与司法裁判的探讨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诽谤案件日益增多,给社会带来了恶劣的影响。针对此类案件,我国《刑法》与《民事诉讼法》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网络诽谤案件的审判环节仍存在一定问题。本文将对网络诽谤案件中证据收集与司法裁判进行探讨。

首先,关于网络诽谤案件的证据收集,我们需要关注两个方面:一是网络信息如何获取,二是网络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针对网络诽谤案件,被告人往往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导致原告受到名誉损失。因此,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和来源成为关键证据。在收集网络信息时,应尽可能地收集多方面的证据,包括网站、论坛、微博、微信公众号、网络群组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二是对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和来源进行核实。通过与相关网络平台、管理机构沟通,核实网络信息的真实性,确保案件事实清楚。

其次,关于网络诽谤案件的司法裁判,我们需要关注两个方面:一是依法定程序审理案件,二是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方有权进行辩护,原告方有权提供证据,法院应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审理。此外,法院还应充分考虑原告方的名誉权,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总之,在网络诽谤案件的审判环节,我们需要关注证据收集与司法裁判的问题,努力解决这些问题,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网络诽谤案件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关注证据收集和裁判过程,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首先,在证据收集方面,应尽可能收集多方面的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其次,对于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和来源,应进行核实,以避免虚假信息的传播。其次,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应依法定程序审理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网络诽谤案件依法公正审理,维护社会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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