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无法履行的解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1 16:11:04 170 人看过

合同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形是法定的,包括合同标的已灭失、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已被政府征收或已被法院执行三种。而几种情形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合同失去意义,必须消灭,即使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也不可能得到有效执行。因此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不需要进行赔偿。

约定不明确的合同条款如何履行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民法典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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