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金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职工防暑降温费属于可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且该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第(二)款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按照各省市规定发放100到200元左右不等,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因此公司发放降温垫给员工,在所得税方面应按照货物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因为不符合会计收入确认原则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所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做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增,并调整视同销售成本。
当年企业发放的福利费总额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二、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取得的高温费需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给员工发放福利之时不能一味地在“职工福利费”上列支,税前扣除是否规范,是否到位,应重点把握以下五个方面:
1、是是否单独设置账册核算;
2、是支出是否符合开支范围;
3、是是否在工资总额的14%限额内扣除;
4、是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工资总额是否合理;
5、是列支的职工福利费是否是合理的、真实的,入账的凭证是否合法,只有符合相关规定的福利费才可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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