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港务管理局关于核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0:44:41 404 人看过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我局《关于贯彻﹤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经研究审核,现将认可发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液体化工专用码头

1、原以公告形式核定的码头,其中厦门博坦石油化工码头、鹭甬石湖山石油化工码头、升汇码头、鑫海油码头及厦门港东渡19号泊位等五家单位给予认定发证,作业货种以原公告核定的货种为准。

码头如要装卸新增货种,一旦其危险等级高于现有货种,必须进行安全评估后方可作业。

二、集装箱码头

港务集团海天码头、东渡1-2号泊位,象屿码头,国际货柜码头,给予认定发证。作业货种除第一类爆炸品、剧毒物品和第七类放射性物品不能装卸外,其他各类原则上可以装卸。

各单位要按照申报材料所指定的专用区域进行堆存,并严格管理,专用区域不能随意变更。

三、散件杂货码头

东渡码头、同益码头给予认定发证。

东渡码头作业货种为硫磺,同益码头作业货种为第3、6、9类危险货物。

四、集装箱场站

港务集团物流公司堆场给予认定发证。

在审核中发现,有些单位的危险货物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明显滞后,希望这些单位对旧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抓紧补充完善,以适应规范管理的需要。

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00:2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物流公司相关文章
  • 上海市港口局关于在本市内河装卸业开展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交通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以下分别简称《港口法》、《规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9月20日起,对全市内河港口码头经营者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发许可证的对象(一)已取得《上海市内河装卸许可证》、《上海市内河装卸备案证》的经营者;(二)在本市内河通航水域范围内,利用自有码头为本单位生产经营提供配套服务而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二、申请许可证的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内河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2023-06-08
    473人看过
  •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厦门市居民失业证》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对本市劳动力资源的规范管理,根据《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闽人大常[1998]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经研究决定,将原发放的《厦门市劳动就业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更名为《厦门市居民失业证》(以下简称《失业证》)。现就《失业证》发放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失业证》的发放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未办理退休的本市居民可申请领取或换发《失业证》。具体对象为:(一)企事业单位由就业转为失业的劳动者。(二)新增长的劳动力(含征地农转非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三)退出部队现役并按有关文件规定没能安置到党政群机关工作的人员。(四)劳动年龄内、从未就业且自愿办理的人员和其他符合失业定义的人员。二、换发和申请领取《失业证》的时间(一)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换发或申请领取《失业证》的时间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工手续时。(二
    2023-06-10
    216人看过
  •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物业管理事权下放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部分事权与财政体制的通知》(厦委发[2003]19号)精神,根据市政府2003年12月6日颁布的、即将于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厦府[2003]28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物业管理事权下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部分事权与财政体制的通知》(厦委发[2003]19号)关于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工作下放的要求,从2004年1月1日起,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备案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事权下放的要求,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办理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备案工作。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本区域内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的基本情况根据附表内容上报市建设与管理局(具体承办处室为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处)。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
    2023-06-10
    245人看过
  •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报送沿海港口建设项目信息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国沿海港口建设行业管理,及时掌握工程建设信息,分析研究港口建设发展形势,交通部下发了《关于报送沿海港口建设项目信息的通知》(水运基建函(2006)485号)。根据通知要求,请你单位填报有关港口建设项目信息。一、信息报送范围沿海港口、航道工程(含内河航道工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含与其他行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航道工程。二、信息报送主要内容㈠2006年在建项目建设规模(包括建设泊位数、泊位吨级、泊位长度、设计年吞吐能力、航道长度、航道设计底标高、航道通航能力等)、工程形象进度(包括本月完成、本年完成、累计完成主要工程量和所占总工程量的比例等)、投资完成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㈡2006年已完工码头泊位装卸货种、泊位吨级、泊位长度、岸壁机械、堆场面积、堆场机械配置等。㈢2007年拟建项目主要建设规模(包括建设泊位数、泊位吨级、泊位长度、设计年吞吐能力、航道长度、航道
    2023-06-08
    156人看过
  •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暑期水路运输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交通部《关于做好暑期水路运输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保障本市水路运输工作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暑期水运的组织领导暑期是气候复杂多变的季节,且自然因素与学生流、旅游热交织。对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暑运工作,按照安全第一,优质服务、客贷兼顾的原则,认真组织领导,突出暑运特点,做好客运组织安排,尤其做好各类突发性因素应急处置和各类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确保暑运工作顺利进行。二、强化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落实交通管理部门和港航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和要求,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责任感、使命感,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到工作中。把防暑降温、防台抗灾和暑运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搞好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加强一线力量,加大检查监管力度,特别是对客船、高速客船、旅游船、车客渡船和危险化学品船的安全监管,切实做好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各项工作落实。
    2023-06-08
    333人看过
  • 上海市港口局关于公布《上海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港实际,特制定《上海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现予公布。特些通告。上海市港口局二○○五年八月一日上海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规范和强化上海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违法行为,有效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上海城市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上海港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举报范围本市任何单位、从业人员和市民发现在上海港所辖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项作业(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单位存在违反《安全生产
    2023-06-08
    460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口岸办关于厦门市海港电子订舱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市口岸办报送的《厦门市海港电子订舱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二年八月十二日厦门市海港电子订舱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厦门市集装箱运输事业的发展,加快口岸通关效率,保障厦门海港电子订舱系统的运行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海港电子订舱系统”是指利用电子数据交换技术进行集装箱订舱、排载及与之相关的业务处理的计算机应用系统。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装箱运输业务的企业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包括港口生产部门、代理中介服务部门、口岸查验部门等。第四条厦门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口岸办)是厦门市海港电子订舱系统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电子订舱系统的开发、相关管理规章和专业规范的制订。会同物价部门制订系统运行的费目、费率和收费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
    2023-06-08
    223人看过
  • 福建省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核销单跟踪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福建省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发布日期:2007-11-30执行日期:2007-11-30各出口企业:在市外汇局和国税局的共同努力下,今年初,我市率先实行了收汇核销网络化和出口收汇核销及出口退税核销单无纸化,企业足不出户即可完成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核销单等相关工作,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提高了工作效率,优化了我市出口环境,也得到了企业的普遍好评。经过近一年的运行,目前出现了个别企业因内部管理不善,通过网络申报收汇核销后,没有及时跟踪具体核销信息,出现180天内未核销成功,违反出口退税有关规定,造成所出口货物不能退税的情况,给企业带来了损失。为此,我局要求各企业重视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各环节的相关工作,加强内部管理,做好出口、核销、退税的跟踪管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特此通知。厦门市贸易发展局二00七年十一月三十日福建省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2023-06-07
    60人看过
  • 关于加强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广西省(自治区)交通厅,港航管理局,天津市交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近年来,为解决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等级不高、大型专业化(集装箱、原油、矿石、煤炭等)泊位不足的矛盾,国内部分港口采取超过原设计船型靠泊能力的船舶在限定条件下减载靠离泊码头进行生产。该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前港口基础设施能力不足与港口生产需要的矛盾,但对码头设施、船舶和港口生产均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为规范对船舶超过原设计船型靠泊能力靠泊码头的管理,确保港口安全生产,促进港口健康、持续发展,我部决定对需靠泊超过原设计船型靠泊能力的码头进行靠泊能力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应对超过原设计船型靠泊能力的码头靠泊能力进行充分论证按照设计船型进行作业是船舶安全和港口生产安全的重要保证。需靠泊超过码头原设计船型的船舶,港口经营人必须委托设计单位对港口设施进行
    2023-06-08
    174人看过
  •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水路运输货物港口作业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水路运输货物提供的装卸、驳运、储存、装拆集装箱等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以下简称作业合同),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对水路运输货物进行装卸、驳运、储存、装拆集装箱等作业,作业委托人支付作业费用的合同。(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与作业委托人订立作业合同的人。(三)作业委托人,是指与港口经营人订立作业合同的人。(四)货物接收人,是指的作业合同中,由作业委托人指定的从港口经营人处接收货物的人。第二章作业合同的订立第四条作业合同,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订立。第五条指令性水路运输货物的港口作业,有关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作业合同。第六条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订立单次作业合同和长期作业合同。第七条订立作业合
    2023-06-07
    75人看过
  •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水上过驳作业管理的公告
    根据《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对上海港水上过驳作业管理,维护港口安全和经营秩序,保障港口经营人合法权益,现公告如下:一、凡在上海港范围内,利用浮吊等设施从事水上过驳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规定,向市港口局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市港口局受理港口经营许可申请的地点: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地址:浦东陆家嘴丰和路1号,联系电话:58403460)。申请水上过驳作业应提交的材料见附件。二、市港口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行政许可法》许可时限要求,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将作出许可决定,并核发经营许可证。三、对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从事水上过驳作业的,市港口局将按照《港口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四、取得经营许可的利用浮吊从事水上过驳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严格遵守港口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2023-06-08
    159人看过
  •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港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改革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实行政企分开、属地化管理的通知要求,现将《南京港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八月十四日南京港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深化南京港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组织领导成立港口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港口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保证改革工作顺利进行。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陈家宝任组长,副市长奚永明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经委、国资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编办、财政局、劳动局、交通局负责同志组成。日常工作由市经委、国资办和交通局具体负责。二、行政机构设置设立南京市港口管理局,与市交通局合署(对外挂
    2023-06-08
    294人看过
  •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精神,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港口建设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征管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及财政部有关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到应征不漏。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减免港口建设费。二、各征管单位应加强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对所收费款必须按规定及时存入专户,并于每月5日、15日和2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分三次全额解缴我部港口建设费收入专户(收款单位:交通部财务会计司,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帐号:044043-01),不得坐支、截留。对以前年度的欠款应抓紧清缴。三、港口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后,有关征收管理体制、征收办法、征收标准、范围及缴拨款关系等仍维持现行办法不变。收入由我部在北京集中缴入中央金库,支出由我
    2023-06-08
    83人看过
  •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码头靠泊能力核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查工作的管理,交通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的通告》,要求各地切实做好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据此,我局印发了《关于开展码头靠泊能力核查工作的通知》(沪港规(2006)276号文),各码头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开展了码头靠泊能力论证工作。近日,交通部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码头靠泊能力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厅水字(2006)347号),进一步明确了码头靠泊能力核查工作有关问题。为更好地做好码头靠泊能力核查、论证和核准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关于核查对象本次码头靠泊能力核查对象是指有超过码头设计船型靠泊船舶的记录,且确需靠泊超过码头设计船型船舶的码头。二、关于核查码头的限制年限列入码头靠泊能力核查范围的码头应严格按重力式码头竣工验收后不超过30年、桩基码头竣
    2023-06-08
    214人看过
换一批
#物流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物流公司丢了货物不赔偿可以起诉处理。货物损失由物流公司赔偿,可以把物流公司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货运合同的双方是托运方和物流公司,物流公司有安全把货物运达目的地的义务。其赔偿不以保险公司先赔付为基础,因此保险公司没有赔偿,物流... 更多>

    #物流公司
    相关咨询
    • 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管理部门的规定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16
      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但是,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
    • 海关监管部门应当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实施什么职权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16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对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区域进行重点巡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并检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查阅、抄录、复印相关的文件或者资料,提出整改意见;(二)发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三)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立即消
    •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法规定负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07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
    •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实施什么检查?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1-20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对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区域进行重点巡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并检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查阅、抄录、复印相关的文件或者资料,提出整改意见;(二)发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三)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立即消
    •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专家库设置条件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1-30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专家库。专家库应由熟悉港口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港口安全技术、港口工程、港口安全管理和港口应急救援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专项验收或者其他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时,需要吸收专家参加或者听取专家意见的,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