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技术进出口条例》,中国目前的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技术进出口的概念与技术进出口管理的一般规则
??《技术进出口条例》第2条对“技术进出口”的概念作了规定:本条例所称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由上述规定可见,技术进出口的标志,是技术在交易中是否跨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境。而技术进出口的具体可以是多种多样的。
??《技术进出口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技术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技术进出口秩序。技术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技术权益。国家准许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技术进出口条例》第6条的规定,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技术进出口项目的有关管理职责。
??二、关于技术进口管理制度的一般规则
??(一)一般原则
??国家鼓励先进、适用的技术进口。但是,如果有《对外贸易法》第16条、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技术,禁止或者限制进口。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技术目录。
??(二)许可证制度与合同登记制度
??凡属于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凡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口。
??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并附有关文件。而且,技术进口项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具体的审批和审批后程序是: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进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技术进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进口经营者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可以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进口经营者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技术进出口条例》第12条和第14条的规定对申请及其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一并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技术进口经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技术进口许可证。技术进口合同自技术进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对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2)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3)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申请人凭技术进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凡依照《技术进出口条例》的规定,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进口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或者登记手续。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进口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以技术作为投资的,该技术的进口,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的程序进行审查或者办理登记。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技术进口管理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三)关于技术进口合同的管理制度
??《技术进出口条例》对技术进口合同的若干重要方面规定了相应的规则,其要者如下:
??技术进口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或者有权转让、许可者。这表明技术进口合同的技术让与人亦即出口方所让与的技术即可以是其合法拥有的技术,亦可以是其仅仅合法地享有转让权或许可权的技术。
??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让与人提供的技术,被第三方指控侵权的,受让人应当立即通知让与人;让与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协助受让人排除妨碍。而且,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
??技术进口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技术目标。
??《技术进出口条例》第27条规定了技术进口合同中的保密义务: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让与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密范围和保密期限内,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在保密期限内,承担保密义务的一方在保密技术非因自己的原因被公开后,其承担的保密义务即予终止。
??在技术进口合同有效期内,改进技术的成果属于改进方。
??技术进口合同期满后,技术让与人和受让人可以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就技术的继续使用进行协商。
??《技术进出口条例》第29条规定关于限制性条款的制度。
根据该条的规定,在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
(1)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
(2)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
(3)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
(4)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5)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
(6)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
(7)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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