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1:15:18 446 人看过

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流动性大,施工季节性强的特点,石家庄市出台了《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建设项目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在石家庄市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所有职工,特别是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的项目)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的外地注册建筑施工企业,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同时,按照《建筑法》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的规定,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新开工的建筑项目(含改、扩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和本企业的名称将此款存入银行帐户。

对建设项目施工周期短,施工作业人员流动性大,按照《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石政发[2004]16号)难以核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办理参保。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价款和《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中中标价(含追加合同价款)的20%为基数(工资总额),工伤保险费率1.5%的缴费标准,由企业在建筑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持《建设施工合同》、《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到所管辖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为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所有职工花名册,包括使用的农民工。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实名制的原则建立农民工参保备案制度,当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发生变化时,应按月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变动人员名单。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截止之日止。建设项目合同工期延长,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合同到期30日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有效顺延。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应当在24小时之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按我市政策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工伤保险待遇以农民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照受伤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因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至4级伤残的农民工,供养亲属或者农民工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可以一次性结清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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