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诉中的言辞依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1 10:41:42 342 人看过

言词依据,又称人证,是法官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认证的要点和难点。言词依据通过人的陈说内容来反映案子真实状况,包含证人证言、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说、鉴定人的鉴定定论(一种较为特别的言词依据,是鉴定人对司法和执法人员提交的与案子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出具的书面定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和被告人供述是依据品种中最不稳定,也是潜伏着证明虚伪现实状况“危险性”最大的一类依据,正确认证关于确保案子的裁判质量密切相关。

一、刑事证据的分类

刑事证据的分类也称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是指在对证据进行理论研究中,根据证据本身的各种特征,从不同角度作出各种不同的归类。证据的分类与证据的种类不同,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只是通过分析某类证据的共同特征,提示某类证据的运用规则,指导诉讼实践中正确认识和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实事求是地查证和认定案情,这也正是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的重要意义。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也称第一手材料;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即通常所称的第二手材料。我国传来证据的概念与西方国家证据分类理论中的传闻证据概念不同,传闻证据仅指并非陈述者直接感受而以言词(包括口头和书面的主张)形式或个人非言词的行为、意图以此来表达一个主张的证据材料,不适用于实物证据材料。

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以把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凡是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可以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可以将证据划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其中,鉴定结论虽然具有书面形式,但因其实质是鉴定人就鉴定的专门性问题所表达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口头解释,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所以,它属于言词证据。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包括书面文件),都是实物证据。证据种类中的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均属此列。其中,勘验、检查笔录之所以列入实物证据,是因为它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所见情况的客观记载。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所谓证明关系的不同,是指某一证据是不是可以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它的含义是指某一项证据的内容,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这种犯罪行为是否为正在被追诉的人所实施的。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二、对刑事证据收集应该注意些什么

收集的刑事证据要和案件事实有关联性。收集证据的时候不能强迫犯罪嫌疑人供述。行政机关收集的实物证据可以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言词证据则需要侦查机关重新收集,但鉴定意见除外。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需要附带笔录或者清单。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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