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1:06:51 388 人看过

湖北省劳动厅鄂劳函[1992]329号根据劳动部《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通知》(劳办险字[1992]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正式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若干具体问题,特作如下规定。一、《手册》的适用范围和管理(一)《手册》适

湖北省劳动厅鄂劳函[1992]329号

根据劳动部《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通知》(劳办险字[1992]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正式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若干具体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手册》的适用范围和管理

(一)《手册》适用于劳动部门负责管理的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即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不在城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职工以及个体劳动者。

职工是指在上述各类企业中工作并领取工资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等全部职工。

(二)《手册》由劳动部门核发,职工所在企业填定并保管。个体劳动者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填写、个人保管。

(三)职工个人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对《手册》填写的各项内容,每年核查一次。职工个人在核查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个体劳动者须办同样手续);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核查无误后盖核查专用章和核查经办人印章。

(四)为便于管理,全省实行统一的《湖北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个人)卡片》和《湖北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企业)卡片》(式样附后)与《手册》配套使用。《个人卡》和《企业卡》均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填写,作为原始资料保存。《个人卡》中数据应与《手册》一致;《企业卡》中数据应与台帐一致。

(五)《手册》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核发单位申报,办理补领的手续(补领手续由各地自行确定)。补领《手册》中所填数据应以《个人卡》记载为准。

二、《手册》和《个人卡》的填写

(一)个人资料

1.姓名:必须与《身份证》姓名相同,不得使用异体字和非国家公布的简化字。

2.出生年月:必须与《身份证》中有关号码相同,《身份证》中第七~十位码(从左至右)为出生年月代码,其中七、八位为出生年代码(如:1970年为“70”)、九、十位为出生月代码(如:五月为“05”)。

3.性别:必须与《身份证》号码第十五位数对应。男为奇数,女为偶数。

4.参加工作时间:指按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资的起始时间,无连续工龄的按初次缴费时间填写。

5.工作单位:指核发《手册》时职工所在工作的单位。

6.工作单位变更:指核发《手册》后,工作单位变更,应填写“单位名称”、“起始时间”。

(二)印鉴、社会保障号码和编号

1.印鉴。《手册》需要印鉴的有三处。一处是照片上的“钢印”,二是“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核查专用章”,三是“核发单位公章”。

“钢印”应加盖在照片的右下方,至少压盖照片三分之一;“核查专用章”应加盖在“缴费记载”页下方指定处;核发单位的“公章”应加盖在核发单位名称正中。

“钢印”和“核查专用章”由省统一刻制。“钢印”发至地级。“核查专用章”发到县级。两枚印章均使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名称代码”。

2.社会保障号码即国家标准(GB11643-89)。目前,《身份证》号码已按此标准执行(仅缺一位校验码),故《手册》中一律按《身份证》号码填写。

3.编号。为了避免码位不一、含义各异、号码重复的现象,适应全省微机管理的需要,《手册》编号实行全省统一规范。

①《手册》编号的表示形式

地级机构县级机构核发时间

②《手册》编号的号码结构

编号共由十一位号码组成

A.机构代码(第1~4位)由四位数组成,其中一、二位为地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代码,三、四位为县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或分支(代办)机构代码。代码见《湖北省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代码表》(鄂劳函[1992]328号)。

B.时间代码(第5~6位),由两位数组成。指核发《手册》的时间(记到年),按公元纪年的末两位数填写(如“1992”年记“92”)。

C.顺序码(第7~11位),由五位数组成。指当年核发《手册》的顺序登记号(00001~99999)。为了便于操作,可按职工类别进行分配(各地据实可作调整):

00001~39999为全民企业职工编号

40000~59999为集体企业职工编号

60000~69999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编号

70000~79999为私营企业职工编号

80000~89999为乡镇企业职工编号(部分地方已有)

90000~99999为个体劳动者编号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记载方法

“基本养老保险费记载”的关键是“缴费金额”(包括企业缴费与职工个人缴费两部分)和“缴费工资”(基数)。“缴费金额”是核算“缴费工资”的依据。“缴费工资”,是职工退休后,核定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根据劳动部“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和计发办法”(劳险字[1992]11号)的具体内容,为便于操作和减轻企业负担,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载”填写办法和填写口径作如下规定:

1.企业每年填写一次,记录到合计栏。个体劳动者每缴费一次,填写一次,年末合计。

2.填写口径:

①“企业缴纳金额”:指由企业为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金额(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当年企业缴费比例×当年企业缴费系数“A”)。

A=(本企业当年实际缴费金额)÷(本企业当年核定缴费金额)。

②“基数”:指按企业和个人“缴费金额”核算出的“缴费工资”。

③“比例”:取消“个人缴费”比例的含义。现指当年各地养老保险核定方案所规定的“企业”与“个人”提取比例之和。按“工资总额”与“退休费用”两项之和提取的,按“两项”之和比例加个人提取比例。个人提取比例按“标准工资”确定的,应折算为“工资总额”时的相应比例(如合同制工人的个人缴费比例改按“工资总额”的2%计算)。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按各地统筹方案规定的比例填写。

④“个人缴费金额”:指个人实际缴钠的养老保险费金额。

⑤“缴费工程”(基数)的计算公式(以年为单位);

G=J÷B

式中:G为缴费工资

J为缴费金额(当年职工由企业与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之和)。

B为提取比例(企业和个人提取比例之和)。

3.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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