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称MADEINCHINA看来就像“购买者小心”的警示语,对于已经融入全球经济的中国企业而言,我们固有的产品责任观念是否还符合这种全球化的趋势呢?
“西式责任”不是“中式事故”
记起前几年台湾盛香珍公司的案子。从2000年到2003年,因为有3个孩子吃他们公司生产的果冻被噎死了,产品说明上偏偏又没有类似“小心被噎死”之类的提示,因此全部责任应该由果冻公司来负,盛香珍被判罚合计11670万美元,险些倒闭。
在有些人看来,产品责任这是一种何其荒谬的逻辑,就好像吃鸡蛋被噎死了而去怪那只生蛋的母鸡一样。盛香珍公司自然无论如何也不会去想到要在果冻的包装上作类似说明。
国人已经习惯了这样的思维方式:在麦当劳喝热饮被烫伤了,如果孩子责怪是麦当劳的问题,一定会遭到父母的责骂,因为自己的责任不能推卸给别人。这其实是东方社会普遍的性格,非常谦虚,不喜欢惹事生非。“忍辱负重”在我们看来是一种值得赞扬的美德。
然而美国人却不这么想,在麦当劳喝热饮被烫伤,是纸杯设计缺陷或者是没有警告提示,因此应该由麦当劳承担责任,而且打官司居然还告赢了。
产品责任指的是因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时,产品生产者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说来,从笔记本电池爆炸再到果冻噎死人,都属于这个范畴。
卖东西,自然不能造假,不能以次充好,不能鱼目混珠。大部分正直的中国商人,一定会非常赞同这样的法律。
2006年10月,海尔的微波炉因为设计上的缺陷,有被电击、火灾和灼伤的危险,在波兰被通告召回。企业因为这个而遭受损失,自然没话好说,产品质量不合格,出了事故,肯定是生产商的责任。
然而产品责任所包含的另外一部分范围,又使人百思不得其解,这甚至是对固有社会道德的一种冲击。
比如:
●外观上的缺陷,如出口欧盟的中国儿童玩具,外观上没有采取光滑弧线型,尖棱造成外国儿童刮伤刺伤;
●原材料的缺陷,比如《纽约时报》报道的中国含有二甘醇的“毒牙膏”,危险在于“儿童可能吞下牙膏”;
●制造上的缺陷,如产品符合中国标准但不符合出口目的地的法律强制安全标准;
●设计上的缺陷,比如台湾,因为这类产品引发的产品责任索赔案件多为家庭火灾,通过保险费的固定支出,可以确保企业减少在遇到巨额索赔时的财务波动。
在技巧方面,企业应仔细撰写产品说明书和注意合同规定有效的免责条款。
产品说明书内容的法律性质,就是对买方的担保承诺,可以套用这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此后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可能成为陈堂证供。”有的企业认为说明书页数太多,要求明白一张纸,这样的做法显然是有很大法律风险的。
美国法律对OEM厂家在设计、制造以及说明标签、警告提示文字等方面所负的责任并不比品牌厂商少。有的产品无法在外包装说明时,一定要附有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和特别注意事项。对产品的说明和警告,必须是针对该产品的最终使用的操作工人或者消费者。产品使用说明书,必须还应预见到对该项产品有可能的错误使用。
在美国许多州的法律中,还规定销售者即便是在销售了该产品后发现该产品有某种瑕疵,也有义务通知原先已购买该类产品的消费者加以注意,有的公司宁愿召回,也不会去冒爆发产品责任后进行赔偿的风险。而合同规定的有效免责条款如果符合当地法律规定和公共常识,一般来说,该产品的使用人无法得到产品责任赔偿。如果合同约定免除产品责任条款是无效的,发生赔偿后的责任允许自行协商去解决。
由于中国出口的消费品一半以上属于加工贸易,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技术工艺和产品安全检测认证都是按进口商的合同要求进行的,因此出口企业要加强与国外进口商的信息交流。如果进口商未能向生产商/出口商提供准确的消费品安全信息,就可能造成我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进口国的质量或安全要求。很多产品出口受阻,是信息交流不充分、缺乏对进口国各种技术限制的了解所致。因此,出口企业应该主动与国外进口商进行信息交流,了解进口国详细的质量及安全标准要求,切不可图省事而不闻不问,最终酿成无法收拾的后果。
如果一旦发生产品事故,企业一定要及时救治,不要推诿,避免引发恶性事件。当法院就受害人的赔偿金额做出最后判决时,或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鼓励所有的被告方就受害人的合理赔偿问题,共同磋商各自的分摊责任比例。
我们不去惹事生非,也就罢了,但重要的是:别人不会因为你的退让就不惹你,尤其是在别人的土地上,我们不是规则的制定者,因此就要遵守规则。我们有太多的“想当然”:比如皇帝必然会存在,太阳必然从东方升起,吃东西被噎死必然是因为自己不小心。
或许欧美法律中产品责任的范围,大到超出我们的想象,大到冲击我们固有的思维方式和社会道德,但是我们仍然要遵守,因为在别人的地盘上是由不得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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