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可协商和解也可仲裁诉讼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8:02:25 496 人看过

衣服被洗坏索赔未果救助

海珠区杨小姐将一件价值6500元的雕毛大衣送至曲雨绿色洗衣店干洗,取衣时发现雕毛被洗坏,无法正常穿着,要求洗衣店照价赔偿。但洗衣店不同意赔偿如此高的价钱。最终,杨小姐求助于该区消委会。

按照《广东省洗衣洗涤消费争议解决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未超过3个月的被洗涤衣物按其实际损失赔偿;使用超过3个月的被洗涤衣物的赔偿,按年折旧率25%、逐年递增的标准执行,但折旧率最高不得超过70%,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海珠区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转到辖区分会进行调解。分会调解人员分别向洗衣店和杨小姐了解详细情况,该雕毛大衣从购买日至交付洗涤日共10个多月,按照年折旧率25%计算,洗衣店应赔偿消费者4875元,但由于洗衣店称自己的店是一家小店,虽然自己有过错,但实在无法作出太高的赔偿金,只要杨小姐降低赔偿金,该店会作出适当的补偿。经过调解人员的耐心讲解和多番敦促,并经与双方当事人协商,洗衣店同意赔偿3000元给杨小姐,杨小姐也表示满意。

近日,消费者胡先生和从化街口某洗衣店的老板一起来到从化市消委会,就胡先生送烫皮衣损坏一事所发生的纠纷,要求消委会给予解决。投诉方称是因为洗衣店的不小心而把他送来烫的皮衣背面弄穿了一个小口,要求洗衣店赔偿损失;而洗衣店老板则说在接收衣服时没有细心检查,其实胡先生的皮衣在送来前已经是穿孔的,不赔偿。听了双方的陈述,我们看了洗衣店所开出的收据并没有注明皮衣有任何损坏,也就是说洗衣店没有证据表明这件皮衣在送来烫之前已经有损坏。根据广东省实施《消法》办法第二十条相关规定,洗衣店应该赔偿消费者实际损失。考虑到胡先生的皮衣已穿过几年,需要折旧,所以在调解时我们加以引导,经耐心调解最后双方在赔偿方面达成协议,由洗衣店赔偿胡先生现金500元。

入商场购物车的安全如何保证

白云区消委会日前接到两名消费者投诉,他们称在一大型超市购物后发现自己停放在该超市设立的免费停车场内的座驾被人为划花了。因此他们一同到该超市保安部理赔,但对方答复超市只提供停车场地,并不保证车辆安全。因此,两名消费者致电消委会寻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消委会马上翻阅《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里面只讲到营业性停车场因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该投诉所指的停车场为非营业性的,就不能套用该办法。随后该区消委会又向广州市消委会的有关领导汇报,答复是,我们可以把停车场作为经营场所的延伸点,《消法》中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于是区消委会就以这条规定与被投诉方进行了初步的调解工作。

日前,黄埔区消费者委员会接到消费者麦小姐投诉称:其自行车长期存放在黄埔区广州黄埔穗建物业有限公司停车场,每月支付停车费10元。近日,麦小姐将自行车存放在该停车场,并领取了停车牌,第二天取车时发现自行车丢失,要求赔偿遭拒绝,请求消委会进行调解。消委会接案后,认为消费者每月支付停车费,并且有停车牌证明自行车确实在该停车场存放,停车场理应进行赔偿。经调解,该停车场赔偿消费者人民币180元。

美容后脸部结疤

近日,一名叫李妮的当事人到海珠区滨江工商所投诉某美容中心,称其在该中心做了美容后脸部结疤,要求该中心赔偿损失。接此投诉后,滨江所调解人员立即约见双方当事人,调查事实。李小姐要求美容中心赔偿其包括误工、医疗等费用在内的损失2000元,但美容中心坚持赔偿额不超过500元,几番调解,双方始终不能达成协议,调解陷入了僵持状态。

见此情况,李春茂所长主动约见双方当事人,对李小姐表示会尽力帮其解决该事情,维护其合法权益;对美容中心明确表示其行为已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理应为消费者的损失负责。在李所长和调解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终于达成了赔偿2120元的协议,并共同签署了调解书。

入住老年公寓引起纠纷

白云区消委会在4月初收到广州市消委会转来李甲对广州某老年公寓的投诉个案,由于当事人李甲已是80岁高龄的老人,为了尽力保老人的消费权益,该区消委会当即联系被投诉方所在地太和工商所的人员了解情况,并督促太和工商所人员尽快给予调解处理。

经了解,2006年8月21日,广州某老年公寓与李甲、赵乙两位老人签订了《广州某老年公寓入住托养合同》。依据合同约定,李甲、赵乙两位老人每人交付一次性设施购置费23333.33元,入住公寓的豪华双人房-——3342房,合同终止该费用不予退回。李甲、赵乙两位老人的儿子李丙为了照顾父母,也表示要入住3342房,因此李甲老人当时共付70000元给广州某老年公寓。但是当时李甲没有在合同上签名,也从未入住广州某老年公寓。李甲、赵乙两位老人于2006年9月1日正式入住公寓。期间,因为不能适应公寓内的生活,两位老人多次离开,至2006年12月23日双方约定解除合同时止,实际居住公寓的时间为20天。于2006年12月23日双方约定解除合同,广州某老年公寓一次性退回30000元,签定双方互不再追究的协议。此后,李甲老人认为,其与妻子仅仅在公寓住了20天就交了40000元的费用,是不合理的,于是向消委会投诉,要求帮忙调解。

太和工商所人员本着认真解决纠纷的态度,既要维护好经营者的正当权利又要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双方情绪都非常激动、互相指责的情况下,耐心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要被投诉方考虑当事人李甲已是80高龄的客观事实,多为老人着想,亦不负其某老年之称;同时,提出李甲一方也应当考虑到广州某老年公寓作为生意经营者是要维持经营成本的事实。在太和所调解人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协议,由广州某老年公寓在已退回3万元的基础上再退给当事人李甲2万元,圆满解决了此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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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7日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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