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8:40:44 479 人看过

机动车造成的损害,应当适用特别赔偿责任原则,以便及时救济受害人,促进机动车驾驶人注意义务的履行。这一国际通行的共同责任原则已被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采纳。但也有人认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过分保护行人,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公平。因此,长期致力于机动车损害赔偿研究的于敏博士对这一责任形态作出了全面的解释。他的观点是:减少和预防机动车事故是人类对交通事故的战争,而不是人与车之间的战争,行人与司机之间不应进行对立。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都要履行参与道路交通的注意义务,自觉遵守交通秩序,共同消除交通灾害。

为了解决因使用机动车而引发的社会问题,世界各国的法律都不要求肇事者有主观过错,也不要求受害人提供证据。只要行为人不能反证自己没有过错,他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有学者称之为无过错责任,也有学者认为是过错推定责任。首先,在民法中建立侵权行为法律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公平分担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一种侵权责任,必须以法定义务为基础。没有法律义务,就没有法律责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虽然是对过失责任原则进行修正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但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的只是责任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它与法律义务没有也不会有任何关系。第二,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是危险责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来源于机动车危险品。机动车宿命论的弱点是交通事故。没有机动车,就不会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的使用会给社会带来危害,但它已成为现代科技水平下人类社会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工具,为人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社会明知会带来危险,却只允许危险存在,甚至在一定时期内蓬勃发展,是一种所谓的“允许危险”活动。从这种允许的危险活动中获益的人,还必须弥补这种活动造成的社会损害。这就是风险负担原则和补偿理念。在危险活动中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营利活动中获得利益的,应当同时对活动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为了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济,保障赔偿责任的财力,现代社会也建立了对承担这种危险责任的人的责任保险制度。第三,由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来源于对机动车的占有和使用,因此责任主体是能够控制机动车并获得经营利益的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因此,一般来说,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是车主的责任。在管驾分离的情况下,车主的责任与司机的选拔、教育和管理义务有关。如此说来,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关系到使用者的责任(用人单位责任、法人责任等)。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这里,人们的所有差异:性别、职业、地位等等都被抽象出来了。人们只有以什么样的方式参与道路交通才有意义。人们参与道路交通的方式决定了他们参与道路交通时注意义务的类型和程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履行注意义务就成为他们承担责任的基础。这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对每个人都公平的唯一标准。

具体来说,一个人在道路上行走时,承担着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法律将其视为高速车辆驾驶人,并要求其在机动车驾驶业务中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在道路交通中,每个道路交通参与者的角色并不是固定的。机动车驾驶员当然有时间步行,步行者中也有合格的驾驶员。因此,在道路交通中,只有交通工具才能确定参与者的注意义务。

在道路交通中,机动车驾驶人不仅要遵守《道路交通法》中的交通规则(驾驶规则),还要遵守《机动车驾驶法》中关于机动车驾驶的规定(驾驶规则),这是因为他们要比行人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这一义务包括要求妥善处理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不仅是行人,而且是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规则的行为。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认真履行业务注意义务,对法律要求你既要遵守驾驶规则,又要遵守驾驶规则,不能不满意。在驾驶机动车时,不让法律要求你在从事驾驶活动时必须履行注意义务,而要求法律免除你本应履行的义务的一半,并与行人谈“平等”,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第三,依据法律责任从事合法的“允许危险”活动,必须接受与活动相一致的必要培训,必须取得从事危险活动的资格。危险活动级别越高,培训越复杂,获得资格的难度越大。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从事“允许危险”活动后,必须履行业务所需的注意义务。从事机动车驾驶活动,必须遵守驾驶规则,履行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职责。这是机动车驾驶人的固有义务,不需要法律明文规定。毫无疑问,这一固有义务当然是一项法律义务。如果我们在生意中不履行注意义务,我们必须对损害负责。这是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与《道路交通法》中的交通规则是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这里的“操作规范”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履行的注意义务,道路交通法规不可能详细规定。这是上述机动车驾驶人注意义务的一般要求。这一规定使得机动车驾驶人的法律义务以现行法律的形式出现,更有利于义务人明确其法律义务。

对于机动车驾驶人而言,是否违反道路交通法规中的机动车驾驶规定,尚不能完全确定其是否存在交通事故过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还要看他在机动车驾驶规定方面是否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才能准确认定他是否有过失,确定其赔偿责任的存在和程度。驾驶机动车,无论在驾驶机动车时是否履行注意义务,仅以驾驶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为依据,即可判断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不仅背离了民事责任原则,而且是不恰当和不公平的。

媒体上,有人先是将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冠以“人文关怀”、“以人为本”、“弱者保护”等华丽的“桂冠”,然后对其“不公平”进行了激烈的批判。这是缺乏法律常识和法治理念。法官应当引导公众形成正确的认识和正确的判断,并以充分的判断理由向公众传播准确的法律知识。遵守注意义务是机动车驾驶人的必修课。就道路交通参与者而言,任何国家的交通事故发生率的降低都是通过机动车驾驶员的商业安全义务教育(zh09)来实现的。这是因为机动车驾驶员控制着机动车。教育(zh09)他们并使他们履行驾驶安全注意义务是克服mot宿命论弱点的最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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