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依据《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附件21第三条,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办理条件:
1、申请事项内容符合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申请事项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并符合与之有关的相应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3、电缆、管线埋设的原则:可以不在公路上埋设的,应离开公路埋设;能离开建筑控制区埋设的,不得在建筑控制区埋设;公路边沟不准设置,边沟下严格限制埋设;检查井禁止在路面上设置;输油、燃气管道除必须穿越公路外,禁止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内埋设。
4、电力、通信等电缆在公路上埋设,应用套管保护,保护套管顶面与路面基底的距离应不小于1m,受条件限制时应不小于0.8m;距水沟底应不小于0.5m。
5、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相交,应采用穿越方式,埋置地下专用通道;专用通道的埋设深度,除符合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的荷载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的有关规定。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越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时,应埋置保护套管,管道顶距路面基底应不小于1.0m;距边沟底应不小于0.5m。油、气管道沿公路线路平行埋设,油、气管道的防护带至公路用地范围边缘的距离:石油管道应大于10m,天然气管道应大于20m。地形受限制地段或四级公路,上述距离可适当减小。地形特别困难的个别地段,当对管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最小不得少于1m。禁止性规定:严禁利用公路桥梁、隧道敷设易燃、易爆、有毒气体或液体的管道。管道穿(跨)越河流时,管道距大中桥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距中桥不应小于50米。
6、供水和排污管道在公路上埋设,管顶距路面基底应不小于1.0m,距水沟不小于0.5m;供水、污水等管道应有可靠防漏措施,不得因渗漏而影响路基、路面的稳定。
7、电缆、管线在公路埋设,应当按照公路部门的要求设置标识性标志。
8、电缆穿越公路时,应尽量正交,斜交时应大于45°,受条件限制不得已时应不小于30°。油、气、水等输送管道穿越公路应尽量正交,必须斜交时,其交叉的锐角应不小于60°,受地形条件限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应不小于45°。
9、电缆、油气管道路由方案,申请人已与许可机关取得一致意见;涉及占用公路的,申请人已取得公路养护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同意。
10、关系公路安全或交通安全的,已经技术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和征求了有关职能部门意见。
11、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许可机关已经征求了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已经组织了听证。
12、申请人已与许可机关签订了行政合同。
13、涉及公路赔(补)偿的,申请人已与公路养护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商定了公路赔(补)偿数量和路产修复方式,并已签定了公路赔(补)偿合同。
14、公路修复,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公路施工或者公路养护资质条件。
二、办理材料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申请人为公民的才提交。
如没有营业执照,可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需要提交。
原件需盖单位公章。
包括工程设计图以及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对该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原件)
重大涉路工程项目应当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相应的公路安全评价或者公路工程设计、咨询专业资质。其他涉路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本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编制出具。
包括施工期限、施工围蔽方案、施工标志设置方案、疏通交通措施、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等内容。
复印件。
无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应提交;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
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盖申请单位公章.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无申请人为法人才需要提交。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复印件
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河源市连平县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组织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听证、听取厉害关心人意见等。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路政管理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组织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听证、听取厉害关心人意见等。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路政管理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连平县行政服务中心公路局许可窗口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连平县公路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条款见附件表格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粤府令第169号)(2012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粤府令第169号)(全文)《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粤府令第169号)(全文)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十五条公路养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持公路良好的技术状态。公路养护应当积极推向市场,实行管理和养护相分离。
公路路面养护及有关交通设施维修时,需要封闭半幅路面的,公路养护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施工现场的车辆疏导工作;需要全封闭路面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共同发布通告后实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一条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一)公路接线设置道口;
(二)拆除分隔带;
(三)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
(四)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
(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六)其他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从事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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