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确保国家财产和公共安全,我部于今年8月7日发布了第46号部令《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贯彻实施《规定》,做好原有房屋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广泛、深入地做好《规定》的宣传工作各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房屋安全普查工作,利用广播、报刊、宣传栏等广泛宣传《规定》的主要内容,使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设计、施工、房屋安全鉴定、质量监督、公安、消防等单位和部门都了解原有房屋装饰装修的审批范围、申请程序、有关手续、各自职责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使《规定》家喻户晓、利于执行。
二、提高认识,认真行使房地产行政管理职能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定》的发布实施,把原有房屋装饰装修安全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要按照《规定》的精神,认真履行政府职责,使原有房屋的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由过去多口、多头、无人管理或只管住宅、直管公房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各类原有房屋的统一管理和有效监督;要组织各种形式的业务、技术学习,使房屋管理和安全鉴定人员等都了解并掌握房屋结构、消防安全基本常识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4号部令)、《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5号部令)、《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第11号部令)、《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6)、《房屋接管验收标准》(ZBP90?0001)等法规知识;建立健全原有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及时研究解决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对影响原有房屋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的装饰装修工程,要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对原有房屋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严格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办理装修装饰申请手续,领取装饰装修批准书;在办理装饰装修申请手续时,申请人必须出具房地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签订的协议,房屋原图纸、房屋安全鉴定文书,查勘鉴定结论,房屋装饰装修设计图(方案)及有关文字说明等材料;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与委托鉴定人签订或查勘合同后,必须实地查勘、科学鉴定,并对其结论负责;对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原有房屋,在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准允其装饰装修;对只进行简易装饰装修(仅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的,物业管理单位亦应及时掌握情况和登记备案;对《规定》发布前已完成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装饰装修工程,要逐一复查。凡至今仍存在破坏或有损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隐患的,应责令其立即采取加固防范措施,直至房屋达到住用安全。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大力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各地要认真执行第4号部令的第6条:“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的规定。目前,已建立了鉴定机构的地区,要逐步做到“管(理)、鉴(定)”分开,进一步健全机构和完善机制。至今没有建立机构的:大城市和省会城市,原则上今年内应建立安全鉴定机构,最迟不得超过1996年6月底;有技术力量的中小城市和县,也必须尽快建立鉴定机构,均应有专(兼)职人员主管此项工作。要努力提高、更新鉴定人员的技术知识。要从鉴定费的收入中规定一定比例用于购置检测设备,逐步做到由“传统鉴定法”过渡到“可靠性鉴定法”,努力达到鉴定结构正确无误。
五、规范管理行为,优质服务于民各地在受理原有房屋装饰装修申请和安全鉴定工作中,要本着简便手续、方便群众的原则建立健全制度。公开申请办理程序,分片设点受理申请,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要按《规定》要求,在20日内签发批准意见书。不得籍此以职(权)谋利或刁难住户,不得循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要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布的各项法令、法规和职业道德。未经地方政府许可,不得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名目向用户乱收费、高收费。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视情节给予处罚。
六、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贯彻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送我司物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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