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执行有关行政机关的指令,是否可以要求费用补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0 09:30:42 488 人看过

从事建筑工程的承包商,无论他们实际是否了解有关法规,都被默认为已经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被默认为已经了解了有管理权的官方及半官方机构的职能。对于接受这些机构按照这些法规指令完成的工程,无论属于变更工程还是属于额外工程都不能要求获得业主的费用补偿,因为有关法规已经被默认为是合同的一部分,合同价格已经充分考虑了这些因素。对于因为执行这些命令而导致的费用增加,业主不应承担这些费用。承包商有时能够采取的唯一措施是本着谁命令,谁补偿原则寻求有关机构的补偿,因为有关机关发出这些指令可能有错误。如果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在合同签订以后公布施行的,对于行政机关按照这些法规发出的指令涉及到的额外施工或采购,业主应当承担承包商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因为承包商在投标时没有这些法规,其投标价中不包括这些费用。

一、项目开工令是监理下发还是业主下发

开工令是由总监下达的允许开工的书面文件,开工令签发的日期即为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开工令是计算工期的起点。同时,承包商也需要有一个明确的开工日期,以便从分包商、供应商及其它有关方面预先得到所需要的承诺(如订货、租用机械、提供劳力等事项),并获得业主支付的预付款。

对于业主来说,则要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通知的同时,按合同规定的施工顺序的要求,把所需的现场与通道交给承包商。如拖延时间则会导致工程延期及业主支付一笔额外费用。

二、建筑工程合同延期,承包人如何赔偿

建筑工程合同延期,承包人的赔偿是,发包方和监理既然已经同意了工期索赔,说明延长工期是合理的;

那么在工期延长的时间内引起的人工费、管理费、设备费、工程保险费等额外增加的费用当然应该由发包方承担,除非这些费用在合同中被认为是施工方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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