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程序(基本程序)
1.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2.告诫;
3.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除上述一般程序的内容外,还包括以下特别内容:
1.行政机关申请;
2.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查;
3.命令义务人限期履行。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二)执行罚
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执行罚可分两类:一是执行行政罚;二是执行罚。
(三)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方式,因此其运用在不违背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必须坚持一定的合理度。
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情况应当基于实际而定,特别是对于行政决议的具体情况应当根据违法人员的违法情况来作出,并需要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合法性审查,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决议不服的,可以合法的处理行政复议,或者起诉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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