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带赔偿责任的特点
1.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
2.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的特点
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据的了解在代理关系中,某两方当事人共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便与受害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
当然,连带债务的不可侵害性也不是绝对的。债务不可侵害性是对责任人而言,对责任人具有约束力,而债权人不受这种约束。当债权人允许责任人分担债务时,这种不可分割性便不起作用。
3.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的特点
连带责任的主体是指连带民事责任人承担义务的对象。
4.连带责任的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二、连带赔偿责任车主承担后能否追偿
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是能追偿的。但是认为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是能追偿的,但是能追偿的前提条件是车主承担的责任超出了其责任范围,对于超出的部分,车主是能追偿的。
三、什么叫连带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也没有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权利人有权要求每个责任人同时向自己清偿,也有权要求其中某一个人清偿全部债务。简言之连带赔偿责任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具有多人,而且每一个人都负有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七十六条 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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