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车上班车祸身亡可认定为工伤,一般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交通路线,非本人造成的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
共有十种类型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骑车上班不慎摔伤被认定为工伤
骑车上班不慎摔伤启东一职工被认定为工伤作者:吴亮亮蔡中中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本报南通9月25日电骑摩托车上班途中不慎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摔倒受伤,此类事故能否算作工伤?今天,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给出了肯定答案,判决支持了启东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顾云峰的工伤认定。2006年8月的一天早晨,顾云峰驾驶摩托车到启东某服装公司上班途中,在一路段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并受伤。到公司上班后,顾云峰因眼睛红肿向公司请假,到医院检查后被诊断为脾破裂。同年12月,顾云峰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过程中,服装公司答辩认为,其不能确定顾云峰是否系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同时,即使顾云峰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责任也在顾云峰自己,因此也不能认定为工伤。今年1月,劳保局认定顾云峰构成工伤。服装公司不服,向启东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后,服装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法院审理后认为,以劳保局认定工伤所依据的证据和交警中队所作的调查笔录来看,可以认定顾云峰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脾破裂。法院另认为,至于服装公司认为该案应适用苏劳社医函(2001)7号文件规定,即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或无本人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的意见,法院认为,该函是对《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的解释,而该规定已经被《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废止,故该函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也应废止。法院最终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函[2004]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即“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故劳保局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其认定顾云峰构成工伤的决定应予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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